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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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发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学校应该定期地对教师进行考核。”认真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级教师的职能作用,努力完成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任务。同时,定期考核也为安排教师的工作和教师培训、提职、升级提供依据。 一、教师职责和考核依据高等学校教师应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服务, 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

2、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多做贡献。这是对教师考核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的暂行规定,提出各级教师的职责:(一)助教担任一门课程的辅导、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或实习等一、两种教学环节的工作;每两年要有一个学期从事实验方面的工作。体育、公共外语、制图课程的助教应担任讲课。其他课程的助教,经领导批准,也可以担任部分的或全课的讲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教学法或科学研究工作。(二)讲师独立担任一门课程和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习,指导毕

3、业论文、毕业设计。担负实验室的建设,组织与指导实验室工作,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参加科学研究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提出学术论文或做出科研成果;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翻译外文专业资料,审阅专业稿件或学术论文。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和教师的进修。(三)副教授独立担任并领导或指导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每两年有一个学期讲授一门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或开新的选修课;组织并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教学工作。担任学术指导人或科研课题的负责人,提出学术论文或做出科研成果;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及专著;掌握本学科范围内一个或几个方面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并能负责或

4、参加审阅学术论文。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内容。指导研究生和教师的进修。(四)教授教授应担负比副教授职责水平较高的工作。 二、考核内容对各级教师的考核,应以上述规定的职责为内容,主要考核以下三方面:(一)政治表现。主要看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如:看从事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承担任务,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顾全大局,团结互助,彼此合作的表现;认真参加政治学习,遵守社会主义法纪和工作纪律的情况。(二)业务水平。主要看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及其能力。如“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5、的能力;讲课内容、教学法的水平和教学效果;整理或编译教材、著作的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在集体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个人所起的作用;学术论文或报告的水平;实验教学和实验技能的水平;按本职称所要求的外国语水平。(三)工作成绩。主要看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贡献。 如: 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教师工作量的情况;关心学生,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的成绩;整理或编译资料、教材、著作的成绩;科学研究工作的成绩或成果;实验工作取得的成绩或成果;进修学习的成绩。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还要考核其所担任的党政工作中,掌握政策、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完成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对教师的考核

6、工作,应重在平时考查,结合教学、科学研究和进修等项工作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学年或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或学期末,教师要对自己完成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情况进行小结,填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必要时应在教研室(组)做工作情况汇报。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平时考查、了解的情况,签署评语,报系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要存入教师的业务档案。 四、表扬、奖励和教育通过考核,对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成绩优秀的教师,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不好、工作不负责任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经过培养,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不适合担任教学或科研工作的教师,应调整做其他工作。 五、考核的组织领导学校的教师考核工作,由分管师资工作的校(院)长组织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进行。各系和各教研室的教师考核工作,由各系、室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别负责。各校(院)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略)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197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1979年11月27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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