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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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学院政法系 法学专业 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关于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认知情况的调查报告赵毅超(德州学院政法系,山东德州 253023) 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为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也得到了较高的重视。我国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以来,就开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1993年我国修改了商标法,同年7月修订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从正式的法律上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1996年,这一年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最为重要的一年,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行政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出台了,该规定界定

2、了驰名商标的含义,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首次扩大到了非类似产品和服务上。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正式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是对暂行规定的一个大的修改,它完善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使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更为完善,从此,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建立了起来。所以,现在就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在公众中的认知情况做一个调查报告,以期发现在社会公众中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这对于我国良好商标制度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都具有莫大的意义。 一、调查报告的概况 (一)本次调查的研究背景在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发展、

3、成熟、完善的阶段。我国的学界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其中对驰名商标内涵的界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以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研究尤为深入,成果也颇为丰富。其中,驰名商标禁止淡化是最为核心的方面,在美国,反淡化的理论可以追溯到1927年的斯科特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1按照他的理论,商标淡化的发生是因为非权利人借助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将驰名商标用在非竞争的商品上,从而利用该商标的身价或声誉,20世纪以来,美国不断的一判例的形式来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淡化”侵权,最终,1995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一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在欧洲,1971

4、年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统一商标法按照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完全抛弃了混淆理论,明确将是否有“联想的可能”作为解释商标是否近似的标准,继而作为判断侵权的唯一标准。由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都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为商标制度的重要方面来对待。在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我国要推进法制建设,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足够的重视。所以在社会公众中普及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有关常识,树立其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强烈意识也就变得十分重要,是摆在所有从业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本次调查的研究意义 驰名商标凝聚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长期努力的结果。随着我国

5、对外开放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国的一些商标,特别是世界上颇具影响的十大驰名商标如: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等都随着其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而为国人所熟知,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并得到良好的实施已变得刻不容缓。因为驰名商标不仅发挥着商标识别出处的基本功能,而且具有表彰消费者的身份和品位的功能,例如一支几千元的名牌钢笔和一支几十元的普通品牌的钢笔可能在质量上是差不多的,而之所以有的消费者会情愿多花几十倍的价钱去买名牌钢笔这就是彰显了驰名商标的表彰性,名牌钢笔彰显的就是消费者的品味,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满足。因此在我国民众生活条件日益提高的今天,驰名商标的表彰性征原来越明显的发挥起

6、作用,民众的日常生活业余此密切相关,所以驰名商标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本次调查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认知情况,是对研究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有益尝试,有利于了解社会公众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方面的实际情况,对以后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三)本次调查的方法1.调查时间2012年11月23日到2012年12月8日2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的形式,受访者为一般的社会公众,即无特定的年龄、职业、专业背景的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现对德州市的120名受访者进行了随机调查,共发放问卷120份,收回11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08份,现对此108份有效问卷进行分析。二、 调查问卷

7、的数据分析(一)受访者的概况本次的受访对象中男性占54.7%、女性占45.3%,受访者的职业多为企业员工和在校学生,分别占35.3%和35.3%,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员工占11.8%和17.6%,(如图一)其中年龄也主要分布在18到50岁之间,占到了47%和35.3%,十岁以下占11.8%,50岁以上占5.9%。(如图二) 图一 图二 (二)受访者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行为 本部分主要调查了受访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关的驰名商标产品或服务时的行为,这样可以较为真实反映出社会公众日常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识,涉及了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程度及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数据显示,在调查中仅有23.5%的受访

8、者信赖驰名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不信赖和无所谓的受访者分别是35.3%和41.1%(如图三)而在被问到是否在意所购商品为驰名商标时也只有11.8%的受访者回答肯定,不在意和无所谓的受访者分别占到23.5%和64.7%(如图四)。 图三 图四 有近96.5%的受访者表示遇到过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没遇到和没注意的受访者只占1.2%和2.3%,(如图五)更严重的是有94.1%的受访者表示购买过假冒驰名商标的产品,没有购买过的只有5.9%,这说明我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实际实施中存在较大问题,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只有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才可以降低交易中的社会成本,从而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才会提高,而数据

9、显示我国的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严重,问题较多,这就是信用机制缺失的体现。 图五但值得庆幸得的是只有5.9%的受访者表示允许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反对的占到了82.3%(如图六),这表明我国的公众是有对驰名商标基本保护意识的,只是在市场监管中和商品流通中的存在较大漏洞,使得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日益严重。 图六 (三)社会公众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法律条例的认知在这一部分就社会公众对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法律条例的了解程度做一调查,涉及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案例和此方面的较为专业的知识,如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机关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以期发现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方面的基本知识宣传上存在的问题。数

10、据显示为仅有11.8%的受访者表示关注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案例,不关注和偶尔关注的分别占70.6%和5.9%(如图七)具体案例为沃尔玛公司诉童小菊等商品侵权案中表示关注的为11.8%,针对这一较为典型的案例的社会关注率如此之低,表现了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冷漠程度,也是驰名商标保护意识没有很好树立的体现。 图七 针对社会公众对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知识了解程度方面做了如下调查,数据显示在宏观的层面受访者表示了解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有关法律条例的占到50.2%(如图八),看似也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状况,然而在微观具体常识方面却于此相距甚远。 图八数据显示为在受访者被问到不同的商品是否可以注册为同

11、一商标的时候,回答可以的占到了17.6%,不可以的占到35.4%,不清楚的占到47%,也就是说正确率为35.4%。(如图九)而被问到其他的相关的法律常识时,其正确率就更加的低,其中受访者被问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时正确率仅为17.6%,其中选择行政机关的占到了80.5%,而选择司法机关的只有10%,这显示我国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司法机关的作用被淡化,行政倾向强烈。在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时正确率为11.8%,其中选择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关注程度的占到了89%,也就是说公众在理解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时知名度是其最看重的因素。当被问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时受访者回答的正确率仅为5.9%,这表明社会公众对我

12、国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措施了解的程度过低,对其中的有关措施完全处于不了解的状态,对有关概念更是一无所知。图十表示了在这几个问题中受访者回答的正确率。 图九 图十针对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上有80.5%受访者选择了行政处理,90%的受访者选择了司法解决,而对于仲裁解决和当事人协商解决,受访者大都不选择,这表明我国的社会公众对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片面化的理解。 三、 调查中总结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的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度较低 标有所谓驰名商标的商品应当是质量品质较好,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产品,而相对应的公众就应对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具有较高信赖程度,这应是一个正常的结果,然而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的社会公

13、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程度较低,这很明显的不利于对那些真正具有较高商誉和雄厚实力的驰名品牌的保护。对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应主要有以下几个:1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空间性问题还不明确。针对这一问题,根据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驰名,也可以理解为是在全中国广为知晓才被认定。所以,一般社会公众不会明确理解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真正的意义,即对认定权威性是有怀疑,造成对驰名商标的商品信赖度较低。2我国所确立的认定和保护模式,在社会公众中遭到了部分的曲解。2社会公众往往曲解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是一种提升品牌价值的手段,

14、而忽略了它作为法律保护手段的实质,结果是部分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品质的提高,盲目的追求认定,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一定程度上掺入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名不符实,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降低了对驰名商标的信赖度。(二)驰名商标的商品被假冒的问题较为严重 在调查中发现,我国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比较严重,社会公众中大多数也购买过假冒的驰名商标的产品。这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与我国建立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我国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和诚信社会的建立。对于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和监管存在较大问题,我国现在的市场准入秩序较为混乱,这是假冒驰名商标的产品日益猖獗主要原因。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较低,市场进入信息不对称,市场进入规则不完善,加之主观方面我国政府工作机关市场准入监管机构功能定位不明确,短视行为严重。 (三)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相关认知严重不足 在调查中发现,我国的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相关知识严重短缺,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问题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关注度较低,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尚不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虽然近几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总体的水平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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