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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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一)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基本特征:1、法律 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3、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的起源与发展(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 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 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 会

2、的法是根本不同的。(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 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3、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 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 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4、法律的分类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八个部门法,即宪法、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 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讼程序法。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 2009 年9月28日国务院第 82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条例。它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

3、从 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治安,制定了的条例。 共九章五十二条。第一章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 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 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 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 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 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

4、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 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 活动。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 质和责任意识。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 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5、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 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 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 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 政法规

6、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 员管理制度。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

7、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 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51%以上;(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 护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 设备。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 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 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

8、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 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 个月未办理工 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备

9、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 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 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 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 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 日 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

10、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 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 保安服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 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第四章第十六条 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 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

11、国务院公安部 门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 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 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 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 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

12、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 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 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 年备查。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 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

13、外合资、中外合作 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 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 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 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 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 控设备

14、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 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 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第二十七条 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 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 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

15、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 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第二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 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 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 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保

16、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 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 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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