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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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汇报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关现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发了广泛关注。不过,就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重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进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发足够的重视。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停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我国化,我国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显著。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和我国企业实现双赢的主要选择。然而,在一些领域,因为外企实力强劲,或我国企

2、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减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市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企业、#$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企业、#$日立电器有限企业、#$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企业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企业、东杰电气有限企业、紫江集团股份有限企业、中英海底系统有限企业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责任人参与了会议。在调研发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关键有以下十点: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协议和章程中全部没相关于企业

3、知识产权的要求。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早期,没有包括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与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尤其是在合资期满后怎样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一样,只能采取不一样的操作措施,或再协商签署新的协议、或作出新的管理要求。但这也衍生出很多新的问题。所以,提议在对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协议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在对应的法律要

4、求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要求。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觉,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和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根据股权分配的。有些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我国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专利却由外方总部申请,有的企业甚至是中方人员设计的图案,设计人却要署外方总裁的名字,有的企业要求中方在外方提供的技术基础

5、上开发的新技术,外方能够无偿使用,但中方却不能够无偿使用外方新开发的技术,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这些情况,在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全部有对应的要求,但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尤其是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为此,提议在针对合资合作企业制订的单行政策法规中对这些问题作部分细化的、强制性的要求。三、技术引进时未能做合理的知识产权界定和评定。在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外方常常以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给中方,但往往全部是“打闷包”,对其中的知识产权并不作事先的检索和评定,等支付了费用后,依据外方开列的专利清单,经检索发觉只有三分之一是在中国的有效申请,但因为当初没有发觉,支付了一大笔

6、“学费”。也有的外方连专利清单也不列,只是告诉你我这项技术里有专利、有技术秘密,要问你收多少钱,中方因为手里没有多少谈判的筹码,或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意识原来就不强,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所以,在座谈会上,有企业提出,期望有专业权威的知识产权评定机构,能够帮助企业在技术引进时把好关。四、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调研中发觉,除部分企业,因为企业领导重视,企业本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有着很好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和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问题。有些合资合作企业

7、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刚刚建立,有的还在筹建过程中,甚至有的还未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些企业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专员负责,而兼职的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也很有限。我们在以往对企业的宣传培训中,往往只重视国有企业,实际上,加强对合资合作企业中方人员的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对预防国有没有形资产的流失一样含有很主要的意义。五、对职员新开发知识产权怎样奖酬,大部分企业还很不规范。除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大部分企业对职员新开发知识产权的奖励很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要求。有的是在决定晋升、评定奖金时作为参考,有的是给一定数额的奖励,但对于详细数额和奖励的时间全部没有明确,因此创造人、设计人权

8、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规范的奖酬方法,必定会挫伤职员创造创新的主动性,也必定会影响合资合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全部有给创造人和设计人奖酬的相关要求,但在详细的实践中,职员不一定有这个意识,而且要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也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我们提议在合资合作企业中推广对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将职员的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作为其中的一个主要部分。六、外方只许可转让低层次的专利技术,不转让关键技术。外方为了在经济上达成控制中方和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目标,同时避免过于引人注目或投入过多产生风险,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资产作股权控股方法,而采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以控制。因为合资合作企业中往往采取的

9、是外方投入或许可使用的技术,其知识产权控制方法更能以小投入达成强势控制的目标。如外方在许可中方使用其专利技术时,往往只给中方低层次的技术,而包括到关键技术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购置详细的设备或配件,这么一来,中方既得不到关键的技术,又在生产上依靠外方的设备或配件。另外,还有的外方在转让、许可中方使用专利技术时不转让、许可使用相关的其它专利技术,使得受让方仅凭受让技术无法生产时,外方再高价向中方兜售其相关专利技术,中方陷于被动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额使用费。对此,企业在引进技术时应对外方转让、许可的技术认真进行检索、分析,不但要了解引进技术,还要了解其它的相关技术。七、中方原有商标在合资合作后被淡化。我

10、们以前常常提到的一个最经典的案例就是“美加净”商标,90年代初,#$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资产,和“美加净”、“露美”两个销售额达3亿元的品牌和一家国际著名跨国企业合资。然而,该外方企业却以控股为手段,将“美加净”和“露美”束之高阁,致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品牌越来越陌生。而合资后留下的母体家化,因为没有了“美加净”和“露美”的支撑,销售额一年中锐减54%。经过这沉痛的教训,企业领导最终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主要性,花重金“赎回”了这两个商标。然而,90年代的悲剧到现在的二十一世纪初却仍在上演,为占领市场,多赚利润,有些企业在合资合作后往往会启用外方的商标,有时也是因为外方为了扩张本身品牌,而要求企业这么做

11、。产品可能是好卖了,但中方原有的商标却被淡化了,实际上,这不但是无形资产的流失,更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方不但每十二个月要支付大笔的商标使用费给外方,而且一旦合资期满,外方撤走自己的商标,中方再想到要用自己原来的商标时,这个商标早已被消费者遗忘了。浦东有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中方原有的商标仅用了一年,第二年外方把她们的商标加在中方的商标前面,到了年底,外方增资以后,就完全改成了外方的商标,中方原有的商标被搁置至今已经有六、七年,消费者再也不会在购置这个商品的时候想起这个商标,要花费巨款重新打造品牌,不管从人力、物力、财力和市场风险的角度看全部十分艰苦。八、企业面临合资期满后知识产权权益怎样分配的

12、问题。一样也是在90年代初,#$益民食品一厂有限企业和香港屈臣氏合资成立了#$屈臣氏食品有限企业,但合资时对知识产权并无明确的约定。合资企业生产的“蔓登琳”牌各类冷饮很畅销,企业也每十二个月投入几百万元为这个牌子做广告。但因为当初办理商标注册是以外方名义申请的,因此中方并无利润可分。合资企业解体时,香港屈臣氏带走了全部冷饮的专利权和“蔓登琳”商标,而用她们“慷慨”留下来的设备做出来的冷饮却受到了对方侵权的警告。企业现在的合资合作也还在面临一样的问题,企业在成立早期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合资合作到期了,知识产权应该怎么分配,中方企业极少有想过这个问题,只是有些快要期满的企业开始担

13、忧这个问题。当然,这和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外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中外方的合作形式全部相关系。其实根据公平合理的标准,双方能够协商将知识产权经评定折价后归一方全部,或转让后由双方按股权分配,或是继续共有。在实践中,假如是中方经营管理并控股的,中方还有可能根据公平合理的标准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但假如是外方控股的企业,到企业拆分的时候,中方极难分到其应有的份额,假如原来就是由外方申请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就更是如此。九、外资企业利用合资合作的机会以不正当手段无偿占有中方的知识产权,给中方带来损失。这在中国传统产业为扩大规模而将技术作为引资条件时最轻易发生,如“景泰蓝”术和“宣纸”技术的失密事件

14、,因为既没有对传统技术在我国申请专利保护,又没有在产品的关键出口国申请专利,也没有在引资过程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结果是外方抛开了中方而使中方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但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觉,即使不是中国的传统产业,一样的事情也在发生。有一家企业,中方职员在讨论时提出的技术方案竟然被外方管理人员偷偷地在外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中方职员事后检索发觉,企业也只能亡羊补牢式地出台了相关要求限制这种行为,但为时已晚。十、企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信心。在座谈会上,很多合资合作企业提到了创造专利审查周期长,侵权现象普遍,知识产权诉讼取证难、费用高、赔偿低、维权成本高等很多问题,认为现有的执法立法力度不足以保护她们的知识产权。还有的企业提出#$出台的激励科技创新、申请专利的相关政策和实践操作有矛盾之处。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减弱了企业申请专利的主动性,也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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