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措施《江苏省行政应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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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措施江苏省行政应诉措施 江苏省行政应诉措施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升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措施。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该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施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实施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立即研究处理行政应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县级以

2、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详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汇报、人员培训、旁听庭审、关键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停提升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接单位:(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详细单位为应诉工作承接单位;(二)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详细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该主动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三)原行政行为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办公室(厅

3、)联络确定应诉工作承接单位。其它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考前款要求实施。第六条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性负担举证责任,原行政行为单位对原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负担举证责任。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其它相关法律文书后,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办理。第九条行政应诉工作承接机构,推行以下职责:(一)确定行政应诉人员;(二)依法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搜集、整理、补充证据;(三)组织起草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申请

4、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五)组织出庭应诉;(六)负担行政应诉其它相关工作。第十条被诉行政机关责任人要带头推行行政应诉职责,主动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不能出庭的,应该委托对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包括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应诉案件,和人民法院书面提议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责任人应该出庭。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责任人包含正职责任人、副职责任人和其它参加分管的责任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含该行政机关含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其它依法推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被诉行政行为详细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可视为被诉人民

5、政府对应的工作人员。第十二条被诉行政机关能够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中最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接人或是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诉讼代理人应该在开庭前向被诉行政机关汇报案件的准备情况,汇报内容包含案件基础情况、争议焦点、答辩思绪、证据准备等。第十三条行政应诉人员应该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要求,做好出庭应诉准备,提升答辩举证工作质量。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可经过咨询、论证等方法听取相关教授学者、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四条行政应诉人员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将经内部审核的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第十

6、五条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该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并遵守以下要求:(一)按时出庭参与庭审;(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十六条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该依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足陈说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合适性,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关联性和证实目标,适用依据的正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应诉人员应该在其权限内主动配合,无权决定的事项应该立即向行政应诉承接单位汇报,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十八条在

7、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觉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显著不妥的,能够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纠正其行政行为的,还应书面通知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九条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生效裁判文书有推行内容的,应该在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推行,不得拒绝推行或拖延推行;(二)认为应该上诉的,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第二十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法律

8、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和原行政行为基础相同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一条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提议,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处理,并在要求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行政应诉承接单位应该立即将全部应诉材料进行搜集、整理并归档保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该对年度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年度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将行政机关责任人及其工作

9、人员出庭应诉、司法提议反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实施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范围。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经典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责任人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各级行政机关应该主动组织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观摩庭审活动。第二十六条对败诉、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或含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该深入分析研究,认真梳理总结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方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该立即将相关情况汇报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该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配置含有法律职业资格或

10、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法律职业从业经历的人员,定时开展行政机关责任人、行政应诉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并为行政应诉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被诉行政机关责任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对应工作人员出庭的;(四)拒不推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五)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提议书,不按要求期限书面反馈或落实整改方法的;(六)其它依法应该追究责任的。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参与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措施。第三十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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