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总队119接处警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消防部队接处警行动,提高部队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依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119接处警行动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安全迅速"的原则第三条 公安消防队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一)当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接到报警或者调度指挥中心的命令时;(二)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三)其他情况,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确保不间断值班一)总队设值班首长、部门带班领导和值班员;(二)支队设值班首长、战备值班员、机关值班员值班首长可以由支队部门以上首长轮流担任,编制在170人以下的支队,战备值班员和机关值班员可合并三)大队设值班员、中队设值班队长.大队值班员和中队值班队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四)节假日期间,总队、支队必须加强值班,并保证有1名总队、支队军政主官值班五)各类值班人员必须警容严整,佩戴值班标志,并在值班交接薄上履行签字手续第五条 支队通信指挥中心应当实行干部带班制度;中队通信室实行双人值班制度。
1名接警人员因事离开,必须落实好另1名接警人员替班.第六条 凡建有灾害受理通信设施的消防部队,要建立有效的通信记录手段,配齐机、计算机、打印机及有线、无线通信设备火灾发生后,消防指挥中心(室)接警与力量调派,要有接警录音和记录第七条 支队战备值班员和中队值班首长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检查通信指挥中心(室)值班情况和接处警及力量调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八条 消防部队灾害受理接警单位要与当地通信部门和公安110接警台建立定期的设备测试和检修机制(通常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测试,较为复杂的全面检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第九条 消防指挥中心和分散接警的中队按“加强第一出动”和“就近调度”的原则实施力量调派重点单位已制定灭火救援作战预案的,按预案调度出动力量第十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分散接警的消防中队)必须准确认真受理各类报警,仔细填写出动命令,特别应当将事故发生地点、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填写规范清楚一)接警人员在接警中必须沉着镇定、语言清楚、问话简练,做到迅速、准确、畅通二)受理火警时要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号码等.(三)受理抢险救援时要问清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事故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辐射,灾害事故情况、发展态势、可能造成的危害,报警人的姓名、号码等。
四)受理社会救助时要问清求助单位的名称、地址、求助性质,求助人的姓名、号码等五)接警人员在受理各类报警时均应要求对方派人到路口等候和接车,必要时还应当问清行车路线和主要标志性建筑物等,交代注意事项.(六)部队接警全部出动后,再接到另一起报警时,必须认真做好说明工作,并做好记录.同时,按就近调集的原则,调集邻近消防中队出动第十一条 接到非责任区火灾和抢险救援的报警时,应立即出动,同时报告指挥中心,并将情况通报给责任区消防支(大、中)队.第十二条 支队应该根据当地气候特点、企事业单位性质、火灾危险性和本地消防实力等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火警处理方案和消防力量出动方案,确保及时、有效调度,科学组织指挥通常可以将出警调度分以下四个等级:一级火警:城市一般单位、小面积普通居民住宅、低压供电器(线路)等危险性不大的火灾.第一出动力量可以按照2-3辆消防车调派,以确保具备3—4支水枪的灭火能力.二级火警:重点单位、政府要害部门火灾;缺水地区火灾;深夜人员集中场所火灾;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期间重点保卫场所火灾第一出动为责任区中队和离火场较近的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按照两队5车调派力量,并应有火场需要的照明、破拆、排烟等专勤器材。
三级火警:接警时明确火势猛烈、燃烧面积大、有人员被困、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爆炸危险等场所火灾.第一出动通常为三队8车以上力量出动,并应有现场需要的举高、照明、破拆、排烟、侦检、防化洗消、抢险救援等专勤车辆和器材四级火警:大型人员集中场所、高层、地下、石油、化工等重点消防保卫单位,接警时明确火场面积大、火势猛烈,并发生或随时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爆炸、毒害、腐蚀、辐射等特大恶性灾害事故的火灾.第一出动力量通常为五队10车以上,并应有现场需要的举高、照明、破拆、排烟、侦检、化洗消、抢险救援等专勤车辆和器材,有充足的空气呼吸器、特种防护器材和火场需要的灭火剂消防力量不足的支队应考虑跨区域增援根据灭火需要,还应考虑调派地方力量参战达不到上述出动力量基数需要增援的要及时报告第十三条 按照火警等级实行分级指挥通常一级火警由责任区中队执勤队长负责火场组织指挥;二级火警先期由责任区中队负责指挥,支队值班首长或人员到场后接替指挥;三级火警支队领导到场指挥;四级火警由属地支队领导指挥,总队值班首长到场由总队指挥员指挥,或由总队授权支队指挥员负责指挥当属地支队力量仍不足时,总队指挥员可启动片区联动方案,调集相关支队增援。
若力量仍不能满足,需要跨省增援时,应及时报告公安部消防局,请求增援第十四条 灭火救援力量调派,按照大中队、支队、总队三个层次,分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等级.第十五条 三级出动(消防大、中队辖区范围内的灭火救援行动),应按下列要求实施:(一)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分散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应按加强第一出动和就近调度的原则进行力量调度;遇重、特大火灾,应立即向支队值班员和值班首长报告二)中队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将现场信息反馈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需要增援时,立即向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支队值班员报告三)增援力量在出动途中,应与指挥中心和火场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络,报告行车路线、到达时间、所到位置,请示进入火场路线、方向和任务,了解火场指挥部无线通信频率的划分和火场情况.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到达指定位置,以免堵塞消防通道,造成火场秩序混乱第十六条 二级出动(支队级出动)时,支队值班干部应立即向值班首长报告,并根据值班首长的指示,责成指挥中心通知支队其他首长和司、政、后、防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到场需要增援力量时,由火场总指挥实施统一调度,遇重、特大事故时应及时向总队、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汇报第十七条 一级出动(本省跨区域调动)按下列要求实施:(一)总队值班员应立即向总队值班首长报告,并根据值班首长的指示,通知总队其他首长和司、政、后、防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到场;(二)总队值班首长根据灾情及时向省政府、公安厅和公安部消防局汇报。
三)当责任区支队消防力量不足,需其它支队增援时,按照“就近调集,互动增援”原则调集力量跨区域调动命令由总队下达.调出力量一般按不超过被调支队执勤实力的一半掌握四)总队机关出动人员的数量、组成,由总队首长决定五)根据灾害具体情况,调集所需专家技术力量六)社会其他救援力量的调集,消防部队提出建议,由当地政府协调调动第十八条 按照“谁值班、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总队支队两级值班首长和大、中队值班干部应根据灾害等级,迅速到场组织指挥.行政职务高于值班指挥员的领导到场后,值班指挥员应主动汇报,听取意见和指示当行政职务高的领导接替指挥时,值班指挥员应协助指挥第十九条 接警出动途中,调度指挥中心(室)要与报警人和指挥员保持联系,不间断地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途中当得知险情解除信息又不能确认的情况下,不得盲目轻信报警和知情人提供的信息,至少派一辆消防车前往现场第二十条 消防队出动时,中队要留一名干部值班,准备组织再次出动;支(总)队值班人员出动后,应当有一名首长在指挥中心值班,保持与火场和上级机关的通讯联络,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迅速调集增援力量.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行政职务最高的首长为火场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到场时,火场指挥员应该主动汇报情况,听取意见。
通常情况下,战斗命令和任务应统一由火场总指挥向参战部队下达第二十二条 部队处置突发事件和扑救重特大火灾时必须设立现场联络员,负责灾害事故现场信息的搜集和上传下达工作现场联络员要随时保证上级首长机关与现场指挥员通话,随时接受上级向现场发出的指示、命令,并立即向现场最高消防指挥员报告第二十三条 各级消防队进行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时,必须设立火场安全员,负责不间断的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监测当事故现场可能即将发生威胁部队人员生命安全的变化时,要建议现场指挥员及时调整力量部署,情况紧急时可以先下达局部撤退或全面撤退的命令,并及时向现场指挥员报告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任何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活动,必须始终贯彻和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各级消防指挥员必须把搜寻、救助、疏散被困和受灾害威胁的人员作为战斗行动的重点,并贯彻于战斗行动始终.(一)消防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认真进行细致的火情侦察,应及时了解是否有人被困,组织人员搜寻二)需要救助、疏散的人员应及时疏救出灾害现场,并通知120到场救治,或送往医院救治被救的人员是否死亡,应由医护人员确认三)对被救人员,应做好记录内容主要有:救出时间、性别、位置、状态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消防人员在灾害事故现场应当保持“紧张、有序、安全、迅速"的战斗作风一)必须着装整齐,不得随意卸下随身装备器材和防护装具二)火场前方指战人员和直接进行火灾扑救或化学灾害事故处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空气呼吸器和呼救器,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三)非直接参战的消防队员不得自行进入事故现场四)确定人员负责现场填写《火灾扑救现场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在进行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的过程中,灾情突然发生重大变化,如火场燃烧面积陡增、建(构)筑物发生坍塌、爆炸、有毒物质急剧扩散、泄漏等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清点参战人员,调整力量部署.第二十七条 消防部队参与进入室内,可能涉及公私财物安全的社会救助活动时,在做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须确认请求救助人员或救助对象的身份,必要时应当要求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人员到场确认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是我省消防部队在执行有关法规前提下的行动补充,凡是规则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法律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总队司令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