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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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 DB22/JT201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报批稿) 2015- 发布 2015-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B22/JT -2015 主编部门: 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 2015年月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15 长 春2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4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

2、划(xx)的通知(吉建办2014xx号)要求,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结合我省的气候、资源、建筑业发展等具体情况,对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1591-2012进行了修订。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节地与室外环境;5 节能与能源利用;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 室内环境质量;9 施工管理;10 运营管理;11 提高与创新。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 将原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2 将原标准采

3、用的达标条数计数法判定绿色建筑星级,改为分数计数法判定;3 取消“一般项”和“优选项”,二者合并成为“评分项”;4 新增“施工管理”及“提高与创新”等相关评价内容。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建筑大学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 吉林建工集

4、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 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北京绿建软件有限公司 吉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陶乐然 吴雪岭 惠 群 衣健全 高明芬 肖力光 杜奎亮 蒲建华 许 超 黄 槐 吕耀军 石永桂黄文波 胡文武 李升宇 汪洪涛 丁军凯 郭春明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1总则.12术语.23 基本规定 .33.1 一般规定. .3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4 节地与室外环境.54.1 控制项.54.2 评分项.65 节能与能源利用.14 5.1 控制项.145.2 评分项.15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226.1 控制项

5、.226.2 评分项.227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287.1 控制项.287.2 评分项.288 室内环境质量.348.1 控制项.348.2 评分项359 施工管理.419.1 控制项.419.2 评分项.4210 运营管理.4710.1 控制项.4710.2 评分项.4811 提高与创新.5311.1 一般规定.5311.2 加分项.53附录A 绿色建筑评价评分表.57附录B 绿色建筑评价得分与结果汇总表.65本标准用词说明 .66引用标准名录.67附:条文说明.68120 1 总 则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

6、用于绿色民用建筑的评价。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具体情况,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1.0.4 绿色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

7、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3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annual runoff volume capture ratio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2.0.4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2.0.5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2.0.6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

8、水等。2.0.7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不改变物质形态可进行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2.0.8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3.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

9、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向评价机构提交相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与审查报告及本标准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3.1.4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核查。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

10、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3.2.2 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3.2.4 绿色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各自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3.2.6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3.2.7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按表3.2.7取值。Qw1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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