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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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煤矿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1、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 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改制期间,未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4、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5、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16、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多于一个回采工作面和 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 层开采的,该采区布置多于两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17、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 过规定人数的;18、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9、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检、漏检、假检的;20、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2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 人员的;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 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2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2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2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28、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 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不能有效解决瓦斯问题 而又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9、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 项规定而未建

4、立抽放瓦斯系统的;30、高瓦斯矿井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 理、使用和维护的;31、高瓦斯矿井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 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32、矿井总风量不足的;33、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4、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35、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3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3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3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 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3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 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4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

5、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 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4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 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4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 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4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4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4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46、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47、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8、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49、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未编制专门设 计的;50、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

6、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 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5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 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5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 治煤层自然发火的;5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 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5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 产的;5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56、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5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

7、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5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5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 使用专用发爆器的;60、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61、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62、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63、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未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64、承包方(承托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进行生产的;65、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66、根据

8、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 生产隐患。二、一般安全生产隐患(一)采煤专业1、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2、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未采取预测预报等综合防治措施;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4、端头支护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5、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 按规定支设的;6、工作面出口 20m范围内高度炮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7、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连续2棵累计超过5棵的;8、大倾角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联柱器的;9、大倾角工作面未使用木垛等加强支护措施的;10、工作面两道连续

9、3棚累计10棚严重变形的。11、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的(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 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12、单体支柱工作面没有防倒柱设施的;13、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连续超过3棵,未采取措施的;14、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支柱失效或全面达5棵的;15、煤壁端面距超过0.5m、倾斜超过1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 支护不可靠的;16、工作面顶板支护没接实、瞒顶的;17、工作面全承载支柱连续2棵累计5棵以上未支设的;18、工作面连续3棵累计1O棵及以上支柱迎退山的;19、工作面运输机头、机尾不使用压柱或压柱不合格的。(二)掘进、修护专业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

10、(帮);2、迎头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末配备可伸缩、带初撑力 的安全点柱;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 程要求;3、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要求打注锚杆(索);出现截锚杆(索) 等恶性隐蔽工程;4、锚杆支护巷道出现较大变形或有较大变形趋势,未采取加强 支护措施;5、三、四岔门抬棚无设计、无措施或无峻工验收记录;6、斜巷架棚出现退山;迎山角度超过设计5度;斜巷连续两棚 或累计5棚以上棚腿失脚;棚距超过规定的;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 丝绳牵引的耙装机;8、斜巷施工使用的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9、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1

11、0、支架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撑木或拉杆;11、架棚巷道棚腿未栽在实底或软底未穿鞋;12、三、四岔门抬棚存在问题未处理;13、拱型棚卡兰的螺母扭矩不够或卡兰失效;14、锚杆的角度、锚杆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15、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未用记录 牌显示;16、锚杆间排距、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设计200mm以上;17、锚索间排距超过设计30%以上;18、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连续两 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19、未按规定安装锚杆且未及时采取措施;20、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21、利用正常支护的锚杆索、钢带、架棚起

12、吊或牵引物件;22、锚杆支护两帮滞后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23、使用锚固剂的数量、质量、品种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24、临时支护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25、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26、耙装机:无封闭式挡绳栏或无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无专用 照明;结构不完好;钢丝绳搭接使用;缺卡轨器或卡轨器不起作用;27、耙装机两侧及后方采用耙斗倒耙浮煤(秆);28、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独头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 进行;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29、斜巷修护时没有防止秆石、物料滚落和防止棚架歪倒措施;30、斜巷修护时,无安全措施行车;31、斜巷修护分上、下段同时进行。(三)火工品专业1、

13、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 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炸药、雷管未分开运送;2、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未低于车厢上缘100mm,或 雷管箱立放、侧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3、地面或井下爆破材料库超储;4、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上下井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5、爆破材料库及通道严重失修;6、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或炮泥未封满;7、违章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8、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9、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或雷管超过300发;10、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11、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

14、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 下把钩工;罐笼速度超过规定;12、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13、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14、用机车运输时,装有炸药与雷管的车辆之间、与机车之间, 未用空车分开,隔开长度小于3m,押运人员未坐在末车;15、斜巷运送爆破材料时,将雷管、炸药一次运送;16、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 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17、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18、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短接并悬空,脚线与煤岩壁、设备等 导电体相接触;19、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或放炮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 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20、装

15、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在警戒线以内及有行人逗留地 点、折断或损坏脚线绝缘层;21、发爆器不及时回缴到发放点;22、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23、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秆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装药、放炮;24、爆破母线未悬挂、未与电缆、信号线等管线保持0.3米以上 的距离。爆破母线未随用随挂;25、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带包扎;26、在爆破地点装药连线时与其他工作平行作业的;27、未使用水泡泥或封泥长度、材料不符合规定;28、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29、未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四)通防专业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 用串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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