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复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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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病案复印规定山东省立医院病案复印规定 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住院患者如需要病案资料,请在患者出院10天后,申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到病案管理科复印相关病案资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患者为未成年人者,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死亡证明、户口簿及其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

2、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 1、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 2、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3、死亡患者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复印病案时,应提供: 1、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 2、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已封存病案,须在医疗鉴定部门或法院受理并同意拆封后提供查阅、复印。 七、我院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复印相关的病案治疗;收取复印费用;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山东省立医院病案管理科”骑缝公章。 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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