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尔泰-精神科学的反思与实践的认识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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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狄尔泰、精神科学的反思与实践的认识兴趣哈贝马斯人文精神科学合法性论证的解释学取向铁省林摘要:近现代哲学思想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论证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狄尔泰对精神科学的反思提出了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狄尔泰对精神科学的反思为哈贝马斯从认识论角度论证人文精神科学(实践解释的科学)提供了思考资料和出发点。哈贝马斯把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建立在认识的兴趣的基础上,论证了实践解释的科学与经验分析的科学(自然科学)的不同之处,为当代寻求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内文宣读部分:近代以来,自然科学从人类总体知识中独立出来,逐渐发展、成熟,以其知识的确实性、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取得了巨

2、大的成功,并由之确立了其学科地位,首先获得了其合法性。在自然科学获得成功的同时,人文精神科学也随之发展起来,但是由之而来的问题是: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在哪里?换言之,如何论证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一般而言,在现代回答这一问题,或论证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有两个大的方向可选,一是实证主义的取向,即以自然科学为标准,按照自然科学的模式重新铸造人文精神科学,因而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在于自然科学化;二是解释学的取向,即力图摆脱自然科学的影响,不受自然科学的束缚,寻求人文精神科学完全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内容、形式、方法等,因而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在于它的独特的意义、价值、方法等。哈贝马斯为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

3、论证所选取的是后一方向。不仅如此,在这一方向上,他还另辟蹊径,以狄尔泰对精神科学的反思为出发点,以实践的认识兴趣为取向,阐释和论证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一尽管人们早已意识到了人文精神科学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一类科学,但是人们对人文精神科学的认识却不尽一致,甚至分歧较大。究竟何为人文精神科学?人文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有何区别与不同?研究人文精神科学必须直面这些问题,解答这些问题。这首先体现在人们并没有对这一类科学的命名取得共识。狄尔泰深知,这一类科学之所以没有一个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命名,是因为过去人们使用过的“社会科学”、“社会学”、“伦理”、“历史”等概念“都存在着一个同样的缺陷,即过于狭窄从而

4、不能涵盖其主旨”,因此他选择“精神科学”这一概念来称呼这一类学科。“精神科学”“恰当地表现了事实的核心范围”。 德韦尔海姆狄尔泰:人文科学导论,赵稀方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哈贝马斯将其称之为历史解释的科学,以区别于作为经验分析的科学的自然科学。哈贝马斯认识论研究的主旨是揭示支配认识的兴趣,以此完成对于认识的彻底批判。哈贝马斯认为,不同的认识体现为不同的知识类型,形成不同的科学系统;而每一类型的科学知识都包含着各自不同的认识兴趣,受着不同的认识兴趣的指导。经验分析的科学包含着技术的认识兴趣,历史解释的科学包含着实践的认识兴趣。其中,哈贝马斯关于实践的认识兴趣的思想是通过批判地阐释狄

5、尔泰的精神科学的反思揭示出来的。狄尔泰对精神科学的反思为哈贝马斯对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个阐释的出发点。一般而言,精神科学有自己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领域。精神科学产生于生活本身的问题,从生活本身的问题中产生了一组科学知识。然而,狄尔泰认为,仅仅从研究的客观领域着眼,不足以从逻辑上令人信服地对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作出区分。这就是说,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精神科学,都没有一个与之对应的、排他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存在,决定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区别的关键不在于本体论的事实,而在于主体把握客体的某种独特的行为方式。哈贝马斯明确地指出,事实是在交往群体的框架内形成的,真实存在的是那些根据特定的符号系统而得

6、到解释的东西。因此,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研究对象的区别不在于本体论,而在于认识论。从主体的行为方式出发,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就可以被正确地勾画出来。在自然科学中必须排除经历着自然的主体,而在精神科学中经历着的主体则必须被突显出来。从认识论上来说,自然科学的对象是从主体外部给定的,而精神科学的对象则是从内部出现的;自然科学借助于规律性的假设,把理论运用于事实的解释,而精神科学则把经验和理论把握融为一体,对他人的心灵和生活表现进行理解。从方法论上来说,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是解释,而精神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则是理解。因此,“我们用自然科学解释自然,用精神科学理解心灵生活” 德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郭官

7、义、李黎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狄尔泰的这一理解,为哈贝马斯进一步阐释支配不同知识的主体的认识兴趣提供了新的路向。二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解,狄尔泰对精神科学的反思主要是提出一种精神科学的逻辑,“精神科学的逻辑是狄尔泰的论题;它的核心是经历、具体化和理解的关系” 德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第140页。“经历”范畴一开始就是狄尔泰精神科学理论的关键范畴,狄尔泰用不同经历者的位置的调换来说明理解活动。我之所以能够理解别人的心灵或生活状况,是因为我自己也有类似的心灵或生活状况,理解他人是用自己的经历去经历他人的经历。只有我自己也经历他人的经历,他人才是可理解的。狄尔泰开始是从严格的方法论上来

8、论证精神科学的逻辑的,他把经历、表达和理解的关系看成是精神科学的研究方法。精神科学就是在生活、表达和理解的这一联系中建立起来的。在狄尔泰看来,精神科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认识的主体与他所理解的对象密切相关。由于精神科学是理解具体化了的精神,所以在科学的层面上认识主体是理解这种具体化,而在前科学的层面上他本身参与了这种具体化的产生。因此,精神只理解它所创造的东西。三精神科学是理解的科学,精神科学的方法论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精神科学部门中的具体问题,而是研究贯通于所有精神科学的一般问题,所以狄尔泰的精神科学的方法论使解释学成为可能和现实解释学是关于理解的科学。狄尔泰对理解与生活实践联系的说明与皮尔士对

9、论证逻辑与生活实践联系的说明具有相同的意义。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精神科学,它们的问题都是产生于令人失望的期待;但是,自然科学失望的是有效控制的目的理性行为的失败,而精神科学失望的则是共识的破坏。至于解决失望的方式或研究的意图,在皮尔士看来,在现实中遭到失败的行为准则应该被证实了的技术规则取代;在狄尔泰看来,不可理解的生活表现和相互期待的不一致应该得到解释。由之,哈贝马斯认为,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知识都离不开兴趣,都受着兴趣的指导。兴趣决定了研究的视角和方向,在这一视角下,现实被科学地客观化,从而使经验能够被纳入。 德得特勒夫霍尔斯特:哈贝马斯传,章国锋译,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41页。哈贝

10、马斯认为,经验分析科学的方法着眼于用可能的技术支配的先验的观点来揭示和把握现实,而解释学的方法则旨在用共同的规范确保日常语言交往中和行动中的理解的主体通性。支配经验分析科学的认识兴趣是技术的兴趣,而支配历史解释科学的兴趣则是实践的兴趣。自我理解和异己理解都需要在交往活动中主体之间自由地相互沟通、达到共识。而正是解释学的理解使交往活动所依赖的没有强制的共识与没有破裂的主体通性成为可能。如果人们之间的交往破裂了,如果主体通性瓦解了,那么,人们生存的永久条件或基本条件就会遭到破坏。四实践的认识兴趣既决定着精神科学的形成,也决定着精神科学的作用。那么,如何理解精神科学的客观性呢?狄尔泰认为,精神科学的

11、作用必须通过科学认识的客观性来实现,而实践的认识兴趣却存在着威胁解释学的科学性(客观性)的危险性。然而哈贝马斯指出实践的认识兴趣不但不会损害精神科学的客观性,反而决定着精神科学的认识之所以可能的客观条件。狄尔泰认为,在精神科学里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倾向:生活的倾向同科学的倾向。一方面,历史学家、国民经济学家、法学家让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服从他们的判断,而这些判断又受着他们的个性、所属的国家、所处的时代的制约;另一方面,任何科学都存在着科学的普遍有效性的要求,如果精神科学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科学,那么它就必须为自己确立这个目标。哈贝马斯指出,狄尔泰这种对比实践的生活联系与科学的客观性方式,接受了一种秘

12、密的实证主义。狄尔泰为了保证精神科学的客观性,试图使解释学的理解摆脱兴趣联系,然而,解释学的理解却在先验的层面上与这种兴趣一致。尽管狄尔泰对移情说作了重新解释,但是他仍然坚持移情就是主体独自地设身处地的想象和体验,理解即主体转换了自己的位置想象和体验对象,因而他也没有成功地克服静观的真理概念。如果我们接受了实证主义的观察模式,坚持真理反映论的观点,那么就不会理解在主体相互交往框架中的理解。理解不是体验或静观对象,而是解释者与被解释者相互作用,交流经验。但是从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人们便会认为,在这种理解中,经验的客观性会受到来自两方面影响的威胁:一方面受解释者主观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受被解释者反作

13、用的影响。五与狄尔泰对精神科学进行反思一样,皮尔士也对自然科学进行了反思。在哈贝马斯看来,无论是皮尔士对自然科学的自我反思,还是狄尔泰对精神科学的自我反思,都“前进到了使指导认识的兴趣成了可以理解的阶段” 德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第194页。这种兴趣决定了认识的可能性,而且不同的兴趣使认识有了不同的取向,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知识学科。依据皮尔士和狄尔泰对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反思,在哈贝马斯确立的新的理论框架内,人文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凸现出来了:“经验分析的研究,是积累性的学习过程的系统的继续;学习过程是前科学地在工具活动的活动范围内完成的。解释学的研究使理解(和自我理解)的过程具备了方法论的

14、形式;理解和自我理解的过程是前科学地在以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的传统联系中适应下来的。经验分析研究,涉及的是技术上有用的知识的产生;解释学的研究,涉及的是实际上有效的知识的说明。经验分析揭示现实的观点是:自然界的对象化过程可以用可能的技术来支配。解释学则从横的方面解释外国文化,从纵的方面占有本国传统,来确保在行为导向上有可能取得谅解的主体通性。严格的经验科学是在工具活动的先验条件下形成的;解释学则是在交往活动的基础上产生的。” 德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第194195页。总之,哈贝马斯以狄尔泰对精神科学的反思为出发点,通过对实践解释科学认识兴趣的阐释,为论证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确立了解释学的新取向

15、。哈贝马斯的这一取向无疑对我们确立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地位,理解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全文:近代以来,自然科学从人类总体知识中独立出来,逐渐发展、成熟,以其知识的确实性、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由之确立了其学科地位,首先获得了其合法性。在自然科学获得成功的同时,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另一类科学人文精神科学也随之发展起来,但是由之而来的问题是:那些不同于自然科学的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在哪里?换言之,如何论证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回答这一问题遂成为科学家特别是从事人文精神科学的科学家的一项重任。一般而言,在现代回答这一问题,或论证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有两个大的方向可选,一是实证主

16、义的取向,即以自然科学为标准,按照自然科学的模式重新铸造人文精神科学,因而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在于自然科学化;二是解释学的取向,即力图摆脱自然科学的影响,不受自然科学的束缚,寻求人文精神科学完全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内容、形式、方法等,因而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在于它的独特的意义、价值、方法等。哈贝马斯为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论证所选取的是后一方向。不仅如此,在这一方向上,他还另辟蹊径,以狄尔泰对精神科学的反思为出发点,以实践的认识兴趣为取向,阐释和论证人文精神科学的合法性。一尽管人们早已意识到了人文精神科学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一类科学,但是人们对人文精神科学的认识却不尽一致,甚至分歧较大。究竟何为人文精神科学?人文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有何区别与不同?研究人文精神科学必须直面这些问题,解答这些问题。这首先体现在人们并没有对这一类科学的命名取得共识。较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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