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60281475 上传时间:2022-11-0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3.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新 合同编号:_ 甲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乙方:_ 国籍: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条 中国_公司和_国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2、 合资企业的名称、地址 1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英文名称为:_,法定地址为:_ 2外商投资企业除中文名称外,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外文名称。合营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字号或商号; (2)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3)组织形式; (4)不得与国内同行业的另一企业名称混同。 第三条 合资企业是经_(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_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规定。 第四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

3、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五条 合资企业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合资企业满意的利润为指标。合资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合资企业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六条 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1生产_产品; 2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3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1合资企业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产品品种将发展_

4、。(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或者双方商定的外币_)。 第九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元(或外币_)。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注册资本的_%;乙方出资_元,占注册资本的_%。 第十条 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 1甲方:现金_元,建筑物折_元,机械设备折_元,土地使用权折_元,工业产权折_元,其它_元,共_元。乙方:现金_元,建筑物折_元,机械设备折_元,土地使用权折_元,工业产权折_元,其它_元,共_元。 2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

5、、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外方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方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4外方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中方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方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6外方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7外方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_(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二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资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一方向非合资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

7、不得比向合资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三条 合资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1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出资; (3)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4)组织合资企业厂房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 (5)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6)协助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设施等; (7)协助合资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8)协助合资企业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

8、员; (9)协助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暂住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2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出资,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运至_目的地; (2)协助合资企业办理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4)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5)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合资企业与_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

9、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培训人员等。 第十五条 技术保证 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 1乙方保证为合资企业提供的_(写明产品名称)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资企业经营目的要求的,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 2乙方保证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资企业,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 3乙方对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并保证实施;

10、 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的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 5在技术转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资企业,不另收费用;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使合资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第十六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资企业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_%。提成支付期限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准。 第十八条 合资企业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为_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合资企业

11、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注: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协议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内销部分占_%。(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明各个年度内外销的比例和数额,一般情况下,外销量至少能满足合资企业外汇支出的需要。) 第二十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企业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由合资企业与中国外*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公司包销的占_%。由合资企业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 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资企业直接销售。 第二十

12、二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企业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合资企业使用的商标为_。 第二十四条 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下列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 4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_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_决定。(在具体合同中药明确约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