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托管协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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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房屋经营托管合同房屋经营托管合同甲方(托管方): 联系: 邮 编:住所:乙方(受委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含附属设施)经营托管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托管房屋及附属资产简况1、托管房屋位于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房,房型为房厅厨卫,其产权证号(或经商品房预售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产权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2、托管房屋需按照星级酒店客房标准装修,并至少应包括下列附属设施:(1)电器类:电视

2、机、机顶盒、冰箱、空调、洗衣机、组合式厨房设备、热水器、电热水壶、消毒柜。(2)家具类:沙发、茶几、餐桌、餐椅子、电视柜、衣柜、阳台休闲茶几和椅子、睡床、床垫、床头柜。 (3)其他类:床上用品、窗帘等。3、上述附属设施的详细清单,在甲方交付托管房屋时,由双方清点后签字盖章确认,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房屋附属设施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交付时房间没有达到乙方要求的星级酒店客房标准或附属设施达不到以上要求,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标准配备进行配齐或委托乙方代为配置(需另行签署代购委托书),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度假式公寓出租,普通居住房

3、出租经营。 第三条 经营托管权限1、乙方具有排他的经营管理权限,自主制定经营和管理模式;2、乙方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房屋租赁价格或打折促销策略;3、乙方自主成立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与甲方无关;4、其他乙方应享有的经营托管房屋之权利。第四条 经营托管期限 1、本次经营托管服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托管房屋交付给乙方。代理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有意继续托管或委托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3、甲乙双方如提前终止合作,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托管房屋没有客人预定订单的前提下,如甲方提出解除托管合同协议时,该托管房屋有客人预订,甲方需等所有预

4、订客人入住退房后,方可解除协议;反之,在预订客人还没入住的前提下,甲方强行解除托管协议的,甲方需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第五条 租金收入分成及其支付1、经双方同意,对托管房屋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甲方享有%,乙方享有%的比例分配。本款所述“租金收入”是指托管房屋的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合作商佣金和营业税费之后的收入。除营业税费之外的教育费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等各项税金按双方租金收入分成比例各自承担。2、对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由甲方缴纳的有关税费,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后将租金余款和相关完税凭证交付给甲方。3、上述租金收入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甲方每次收款后应即出具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发票给乙方。(

5、 发票可由乙方代甲方到地方税务局办理,开具发票的相关凭证乙方会给到甲方,同时开具发票需缴纳的相关的税费,从甲方的收益中扣除。)4、甲方应得的租金收入分成款在扣除相关需要代缴的费用后,于每月的三十日之前,由乙方按月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见附件),同时,乙方以短信、电子或的方式,告知甲方。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确认回复;若自乙方发出之日起七日,甲方未回复的,则视为甲方已经确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和休息日后上班的3天支付及发出;最后一期租金收入分成款则应在租赁代理期限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结清。第六条 相关费用的负担1、乙方承担托管期限费用如下:f. 布草清洁、洗涤费用k安装

6、智能门锁费用上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由甲方承担的除外。2、甲方承担托管期限的费用如下:a.装修、整改费用c.非因乙方原因或非客人不正当使用造成家具,电器损坏或更换电器及配件等维修费用e.物业房产等政府税费及滞纳金、罚款3、交付托管房屋时,甲方应当负责结清该房屋以前发生的物业费、电费、水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和宽带等所有相关费用。交付托管房屋之前,若因此产生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有此产生的责任也均有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若因此而对托管房屋的出租产生影响,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4、经营托管期间,乙方为更有利于出租,甲方同意乙方对托管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现阶段主要的改装如下:经营

7、托管期间,乙方在不损坏甲方入户门的前提下,可换装智能密码门锁,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托管期结束(乙方经营满300间夜,不含业主自住的时间),如果甲方未提出要求,则乙方可以不用更换;如甲方要求,则乙方将取出门锁中的电子芯片,并负责换装全新机械锁芯交付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托管期满,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管家服务的,可保留门锁系统以便管理。如托管期时间(乙方经营期,不含业主自主的时间)未达到 7 间夜,甲方提出退出托管,并要求更换回机械门锁的,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需要更换回原来的机械门锁的,需按智能门锁的折旧来承担门锁的费用。(2)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以及不损坏原有线路的前

8、提下安装节能取电系统。(3)其他: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经营托管期间,因附属设施自然折旧或质量问题以及小区建筑、物业管理、托管房屋装修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经营托管过程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意外损坏和丢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负责托管房屋的日常简单维护和维修,凡有大的维修,乙方需通知甲方,经甲房同意授权修理后,乙方即可修理;如遇紧急状况,影响承租人入住,或因甲方的原因,无法联系甲方,乙方可自行采取方案处理,事后只需告知甲方即可;但单次维修费在 200 元以下,乙方可自行维修,并及时将维修情况告知甲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业主收益中相应扣除。3、房屋托管经营期

9、间,造成的重大被盗、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负责先行处置,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乙方赔偿后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或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向相关单位或相关个人追偿的权力。4、为保证托管房屋的入住率及品质,托管房屋在托管达到600间夜以上(除业主自住天数以外,含600间夜)之后,应对托管房屋的墙面进行全面的粉刷翻新,相关费用由甲方,并在业主收益中相应扣除。此外,乙方亦可根据托管房屋的实际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墙面进行全面粉刷、油漆等大维护,该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直接从甲方收益中扣除。第八条 关于甲方及其亲友的免费入住权1、甲方行使免费入住权时,应当提前30日以电子、传真或

10、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行使免费入住权时间占用春节假期的,甲方应当提前60日以电子、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交付期经营托管的房屋,若甲方提出入住申请时,其房屋已被预订的,乙方须向甲方出示托管房屋已被预定的相关凭证,并根据乙方所代理、经营管理的其他托管房屋情况就近进行调剂安排。非前款之情形,甲方要求乙方安排其他房屋,乙方可以配合协助,但由此产生的租金、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有甲方承担。2、甲方及甲方的亲友入住托管房屋,无需支付住宿费用,但是自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甲方行使免费入住权时,若仍需乙方提

11、供卫生打扫等其他服务,则按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约定及时收取租金收入分成款,除非乙方有正当理由或征得甲方同意逾期支付的。2、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甲方享有免费入住权。3、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将托管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整个托管期托管资产无使用纠纷,交付时附属资产能正常使用。4、经营托管期间,如果托管房屋所在小区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拒绝改装,以免影响乙方对托管房屋的租赁业务开展,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在经营托管期,甲方有

12、权抽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保养和使用情况,但需提前至少七日告知乙方,且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增减室物品及设施。如遇有承租人入住期间,甲方不能行使该权利。6、甲方应保证其对托管房屋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并保证在整个经营托管期,乙方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单独占有、使用和管理出租托管房屋,不受非法干涉、侵犯。因甲方原因而发生的托管房屋的产权、债务等各类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确保乙方及承租人不因此而遭受不利影响,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7、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托管、代理等,否则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8、因乙方重大过错导致托管房屋受到严重损坏的,甲方有权解除本

13、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过错而所造成的损失。9、甲方将其与租赁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留存在托管房屋的应由乙方封存或自行上锁,但不得影响正常租赁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另外,未经双方确认的甲方留存的私人物品之遗失、损坏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10、经营托管期甲方处分托管房屋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本款所称“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送、继承、抵押等行为。但这些处分行为必须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承租人的利益,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及其承租人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11、经营期间,甲方须按时缴纳托管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保证物业能够正常经营。如甲方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乙方可以先行代缴

14、,再从甲方的经营收益中扣除。12、经营期间,如因于物业公司的干涉等因素,影响到乙方对该房屋的正常经营,甲方应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经营。13、甲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经营托管期,乙方有权利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托管房屋享有单独占有、使用和独立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且不受甲方及他人的非法干涉和侵犯。2、经营托管期,乙方对托管房屋享有唯一、排他性代理权和经营权,双方不得将托管房屋整体转租第三方(不包括乙方关联公司)经营,亦不可重复委托第三方(不包括乙方关联公司)代理。3、乙

15、方必须在办妥各项正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依法经营,乙方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托管资产开展经营活动。4、经营托管期甲方处分托管房屋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本款所称“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送、继承、抵押等行为。5、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托管房屋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减少相应金额的租金收入分成款或解除本合同6、托管资产在以下情形下发生毁损的,不应归责于乙方:(1)乙方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资产的;(2)乙方按托管资产说明书所标明的方法使用托管资产的;(3)乙方按托管资产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托管资产的;(4)托管资产发生的正常损耗、老化、破损、折旧等。7、乙方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收入分成款,并在托管期满后10日将托管资产交还甲方。8、托管房屋仅用于经营出租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承租人进行严格管理,以免承租人利用托管房屋从事活动。9、乙方应当妥善管理托管房屋,因乙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致使托管房屋毁损、灭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0、经营期间乙方应该做到公开、透明,如实地向甲方汇报托管房屋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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