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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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摘要 本案判决的特别之处在于要求公司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侵权行为都是以勃根地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不是以股东顾玉辉的名义实施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应当是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公司股东承担。但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与公司在商标侵权中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所以判决公司的股东也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的突破,公司的股东对此应当引起注意。公司股东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案情简介:2007年1月16日,顾玉辉在香港以1万元港币注册带有“軒尼詩”字号的香港轩尼诗公司。2月15日顾玉辉又注册成立了勃根地公司,顾玉辉为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90%股份,并于

2、同日注册了“”域名。2月16日,授权勃根地公司作为香港轩尼诗公司在中国的营销中心。法国轩尼诗公司认为顾玉辉所控股的勃根地公司及另外这家昌黎卡斯特庄园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09年6月1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顾玉辉注册的域名其汉语发音与轩尼诗完全一致,对相关公众而言容易构成混淆,网站首页的项目栏是在线订单,涉及商标交易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两被告都有侵权责任能力,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顾玉辉与勃根地公司在主观上具备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进行了通力合作,结果上造成了法国轩尼诗的损害。故判决顾玉辉与勃根地公司连带赔偿法国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

3、民币50万元。林律师点评:本案判决的特别之处在于要求公司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侵权行为都是以勃根地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不是以股东顾玉辉的名义实施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应当是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公司股东承担。但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与公司在商标侵权中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所以判决公司的股东也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的突破,公司的股东对此应当引起注意。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如有不同见解,可以与作者联系。如欲转载此文,必须注明本文的作者,且需全文转载,不得擅自删改。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4、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邮编:200122 ;联系电话:13681668682;传真:50814463;电子邮箱:;网址:http:/www.linlaw-。现代公司管理人必读董事、监事、总经理发表时间:2011年01月17日 阅读次数: 9摘要 一般而言,有限公司的董事为3-13人,监事为3人以上,小型有限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以及1-2名监事,股份公司的董事为5-19人。一般而言,公司董事、监事由各股东推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为避免产生争议,投资人通常应当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人选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第五节 董事 监事 总经理问:公司的董事、监事是怎么产生的?答:一般

5、而言,有限公司的董事为3-13人,监事为3人以上,小型有限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以及1-2名监事,股份公司的董事为5-19人。一般而言,公司董事、监事由各股东推荐,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为避免产生争议,投资人通常应当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人选问题做出明确约定。问:是不是只要曾经服过刑就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答:并不是终生不能担任这些职务。按照规定,因为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刑的(主要为经济犯罪),以及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自刑满之日起5年内不能担任这些职务。也就是说,如果刑满超过5年,是可以担任董事、监事的。问:董事会的职权是什么,他们代

6、表了谁的利益?答:按照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执行机构,具体职权包括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经营、管理方案,聘任公司经理等。根据公司管理理论,董事实际上是各股东在公司的发言人、代表人和执行者,他们分别代表了不同股东(各董事的推荐股东)的利益;与此同时,董事在公司中又有着自己各自的利益,存在实际操纵、控制公司的风险;而从社会利益出发,董事应当忠实、勤勉执行职务,对公司利益负责。因此,董事会实际上是多方利益的结合体。问:监事会有什么作用,是如何产生的?答:按照规定,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讲,监事会是董事会的有力监督者,因此,监事不能担

7、任董事。在人员组成上,监事会成员也是由股东会任命。为保证监事会依法履职,法律特别规定监事会中应当有1/3数量的职工代表。问:董事会拒不召集、主持公司股东(大)会时,监事会是否有权召集?答:按照规定,当公司董事会拒绝召集、主持公司股东(大)会时,监事会有权召集、主持股东(大)会。问:如果监事会发现公司财务有问题,是否有权利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答:按照规定,如果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问:监事会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答:按照规定,监事会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是股东向监事会提出书

8、面请求,并且监事会应当在30内提起诉讼。因此,并不是说监事会可以直接起诉董事和高管。问:如果选了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人担任董事、监事,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答:按照规定,这样的选举是无效的,同样这些人代表公司做出的行为也是无效的,例如董事会决议会因此无效。同样,如果董事、监事在职期间犯罪,应当免除其职务。问:身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是不是可以和公司做生意?答:按照规定,除非经过股东会同意,否则董事、监事不能和公司做生意,防止滥用职权。问:什么是董事、监事对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答:竞业禁止义务是指未经公司股东会允许,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问:

9、如果董事、监事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是不是有权起诉?答:按照规定,如果董事、监事违法损害公司的利益,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对这些董事、监事起诉,在董事会、监事会拒绝起诉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这种诉讼称为“股东代表诉讼”。问:总经理是什么职务?答:按照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者。实践中,经常出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但就较大规模的公司而言,对此还是应当加以区分,以避免角色的冲突。 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解除权条件成就(2005年5月)四年后是否还可以行使解除权。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间没有做出限定,

10、但这不表明解除权的行使不受限制。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如欲行使解除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不得再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二)解除权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应当以三个月之内为宜。如果原告违反了上述两个方面,则极易会被认为其已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应当正当行使案情简介:原告某外资银行与被告某软件公司于2004年4月签订银行软件合同一份,约定:鉴于原告准备将其上海代表处升级为上海分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TAIBS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被告同意若原告于合同签订一年后仍未能拿到合法执照,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被告将在接获原告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无条件退还所有已收款项,

11、原告允许被告撤除所有TAIBS相关装置,至此合同视为正式终止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安装了系统。原告于2004年7月22日、12月23日合计付款美元91200元。2005年5月后,原告未能取得开设分行的营业执照,但原告仍于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期间,通过电子邮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也按照要求履行了义务。后原告认为,因其于合同签订一年后未获合法执照,解除权成就,遂于2009年12月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被告抗辩称原告在解除权成就后未行使,反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表明原告已放弃解除权,且提出解除已超过合理期限,故不同意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2、,原告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仍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也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已放弃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即便原告没有放弃解除权,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限制,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解除权条件成就(2005年5月)四年后是否还可以行使解除权。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间没有做出限定,但这不表明解除权的行使不受限制。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如欲行使解除权,应

13、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不得再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二)解除权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应当以三个月之内为宜。如果原告违反了上述两个方面,则极易会被认为其已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如有不同见解,可以与作者联系。如欲转载此文,必须注明本文的作者,且需全文转载,不得擅自删改。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邮编:200122 ;联系电话:13681668682;传真:50814463;电子邮箱:;网址:http:/www.linlaw-。 摘要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受保证期间的限制,被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期间属于保证合同的约定内容,原则上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是法律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对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给予了适当的干预,如“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等规定。本案涉及如何判断两个不同的保证期间约定条款问题。一、案情简介原告:中国乙资产公司济南办事处被告:甲商贸公司代理律师: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陈万金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标的:1000万元2008年7月,原告中国乙资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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