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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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第 2 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 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经营企业的职能机 构,代表本级电网经营企业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劝。第 3 条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 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第 4 条 凡并入电网的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地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 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实施电网调度管理.第 5 条 电网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监控中心、操作队运行人员、各发电厂

2、值长及电 气运行人员、直供大用户的变电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级有关领导、技 术人员也应该熟悉、遵守本规程。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理的任第 6 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 列基本要求: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 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 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 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电力市场

3、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运营。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 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第 7 条 电网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2、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3、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地区电 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4、参入编制电网的年度、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 情况;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联络线送、受电计划;5、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 制方案,参入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

4、促实施;6、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7、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 施,并督促实施;8、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9、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电网事故处理和电压调整,根据上级调度的 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10、参入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停电计划,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11、参入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入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12、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13、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14、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并网的技术要求,签定并网调度协议15、行使上级电网管

5、理部门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二节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第 10 条 地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县调(或大用户)管辖设备,其操作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 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地调许可设备。第 11 条 地调管辖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地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县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 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县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部分县间输电联络线路。第 12 条 县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1、县网内水电站的主要设备;2、县网内 35kV 变电站的主要设备;3、县网内部分110kV非主干线及110kV以下线路。第13条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热

6、电厂的供热设备及变电站的站用电设备,由发电厂 值长及操作队值班员自行管理。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 14 条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 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 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第 16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 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第 19 条 对于代管设备、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向地调申请,经地调 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地调汇报.第 20 条 电网紧急需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

7、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 执行,并迅速通知县调值班调度员。第 21 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 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 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第 22 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 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 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消。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 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

8、者电网安全 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 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第 24 条 各县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负 荷情况、检修情况、电压水平、设备运行异状、预定工作及天气情况等,同时地调值班调度 员将运行方式变化及电网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第 26 条 县调、发电厂管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无操作、人身伤亡、 对重要用户停电等),也应及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第 28 条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 有关调度机构应 立即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对不执行或

9、延迟执行调度指令者,在报告 领导调查处理后,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征得调度负责人同意后,有权从电网的上一级采取措施.第四节 检修管理第 31 条 电网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 设备年、月度大、小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 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 发、供电。第 34 条 地调管辖设备、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 计划,仍需在开工前一天十时前(遇公休日提前至周五),由设备检修单位调度工作联系人向 地调值班员提出申请,利用调度 MIS 传递检修审批单的同时必须电话和地调值班调度员核 对无误,地调在十七时前批复。节日检修在节前三天提出

10、申请,地调在节前一天十一时前批 复。设备的检修开工,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第 38 条 提检修申请时应说明: 停电范围、检修性质、主要项目、检修时间、综合 出力、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电网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经 申请和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第 39 条 设备临故修、消缺,可随时用检修审批单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但 申请人应根据工作内容提出相关设备的状态要求(停电、运行、某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停 用),并对要求的正确性负责.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对故修时间不予批复):1、八小时以内可以完工的检修;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

11、的计划检修时间).第 42 条 地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地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 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 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因滑参数停机,未按地调通知的时间解列机组,拖延了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不变.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地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地 调值班调度员得到“XX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 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第43条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500kV、220kV、110kV线路停、 送电

12、操作一般规定各为50分钟。35kV及以下线路停、送电操作一般规定各为30分钟。如 线路配合变电站全站停电时还应预留全站停送电时间。第 44 条 地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说 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及对保护、通信、远动设备的影响,并得到同意,值班 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带电作业需停用重合闸时,应于作业开始两小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第 45 条 发电厂的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其检修计划由发电厂报所属县调,县调安 排后报地调.第 46 条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临故修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天的 12 时前(遇 公休日提前)应向地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

13、员的同意。第 48 条 已批准的计划工作,由于天气等原因确定不能工作时,工作单位应于批准 的操作时间前,向地调撤消申请。第五节 出力管理第 49 条 发电厂向电网经营企业报月度检修计划的同时,报出各种运行方式下的最 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顶峰出力,经电网经营企业审查批准,地调按批准的出力进行 调度管理。当出力变化时,应于前一天十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第 50 条 各地方电厂及企业自备发电厂应严格按照地调下达的负荷曲线发电,电网 发生故障或异常时,发电厂应遵照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调整有、无功出力。第 51 条 运行设备异常而使机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变化时,值长应向地 调值班调

14、度员报告改变原因并提出申请,预计超出本值的降出力,应提出书面申请.(代管电 厂由所属县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第六节 负荷管理第 52 条 公司各供电营销单位按电网负荷预测管理办法向调度机构提供准确可 靠的用电资料。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实际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第 53 条 地调、县调应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计划用电限电 序位表。县调的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要报地调备案。第 54 条 各县、区供电营销单位要做好本县区负荷预计工作,负荷预计应准确.对 因实际用电负荷与预计负荷偏差较大而造成电网低频率、低电压运行、线路过负荷,迫使地 调拉闸限电等后果者,要追究

15、有关单位责任.第 55 条 当发生事故或其它原因发电厂出力降低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省调的 通知,按照批准的限电方案分配县(区)临时用电限额,各县调应按分配的负荷限额控制负 荷,对未经地调同意超限额用电而迫使省调、地调拉闸限电者,要追究超用电单位责任。第七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第 56 条 编制年、月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1、上年、月度运行总结;2、年、月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3、发电厂可调出力;4、设备检修计划;5、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进度;6、电网正常结线方式及潮流图;7、电网稳定极限及采取的措施;8、电网最高、最低负荷时的电压水平;9、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10、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11、调度管辖各厂、站母线短路电流和母线固定联接方式;12、电网改进意见。第 57 条 编制日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1、电网、地区预计负荷及临时负荷限额;2、地方电厂出力计划;3、根据电网负荷的实际情况制定电网经济运行方式;4、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时的反事故措施;5、批复的设备检修计划;6、新建、扩建及改建设备投产的调度启动措施;7、有关注意事项第三章 调度操作第一节 操作的一般规则第 123 条 电网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内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如对地调 管辖的设备有影响,操作前应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地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地调值班 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地调委托县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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