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合同书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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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质押合同书范本大全机动车质押合同书范本1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 年 月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机动车一辆作为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质押的财产概况:(附详细出质人所有权证明):1、型号2、车牌3、发动机号4、购置价格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大写)元整,担保甲方对乙方主合同全部债务的履行。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占有期间内乙方享有合理使用权。第三条甲方保证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

2、议、抵押、转质等情况;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4、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第四条担保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五条如质押标的有保险的,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优先归还甲方,债权未到期的,甲方应将赔偿款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早清偿债务,利息仍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计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

3、、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当。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缺乏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归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十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按照本合同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

4、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顿挪用行为,或返复原物,亦可恳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第十二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主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份。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_机动车质押合同书范本2甲方(质权人):住所(地址):

5、身份证号码:联络 :乙方(出质人):住所(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络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车辆质押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月利率为 。第二条 借款期限、用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用于乙方经营性资金周转。第三条 质押物状况乙方因借款事宜,自愿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车(品牌: 型号: 数量: 台,机动车行驶证号码: 发动机号码: )作为质押物向甲方质押。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

6、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过户费、公告费、中介费、电讯费、差旅费等)。第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到当地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登记。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不按期还款的,甲方有权委托拍卖行对该车辆公开拍卖或者自行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2、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早清偿担保债权。3、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物转让。4、质押期间,如质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形,甲方可

7、以就乙方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赏,缺乏局部由乙方继续清偿。乙方可以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5、甲方对质押物应当妥善保管,但是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乙方承当。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那么,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当赔偿责任。2、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局部,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当相应责任。3、质押期间,乙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早清偿担保债权,缺乏局部由乙方继续清偿。

8、乙方也可以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4、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当。5、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评估费、质押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均由乙方支付或承当。第八条 受权委托1、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向当地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领取和保管本合同质押物的他项权证,并办理相关手续。2、乙方全权委托在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处置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过户、委托拍卖等实现债权的行为;乙方保证不干预,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第九条 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其应当按月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向甲方

9、支付利息及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与乙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质权人)签章:年 月 日机动车质押合同书范本3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注 册 号:地 址:联络 :质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注 册 号:地 址:联络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名下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

10、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动产质押。甲乙双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质物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1) 质押物名称(2) 数量(3) 型号(4) 发动机号(5) 车架号质押物明细清单见本合同附件。1.2 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的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 )。甲方用于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1.3 质押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可以延期三个月,延期期满乙方有权通过一切手段处理质物,来保证借款本金及所有息费的全部清偿。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2.1 被担保的主债权2.1.

1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_(¥ )整,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20_年 月日止(实际起始日期以乙方收到相关车管所质押备案证明资料后当金发放日及本金息费全部结清日期为准)。2.1.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提早到期的情形。2.1.3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合同为准。2.2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综合效劳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权。2.4主合

12、同变更。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标的公司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标的公司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展修改、变更或交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第三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3.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必须将质押车辆留置在乙方制定的地点,并向乙方移交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保险单及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直至本合同担保债权全额偿清时为止。3.2质物及相关资料的。在甲方清偿典当借款本金及息费后,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办理权利质/质押注销手续,并归还收执保管的有关资料。第四条 质押登记及费

13、用4.1质押登记4.1.1出质登记。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质物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4.1.2解除质押登记。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4.2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均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当。由乙方代缴的,甲方受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第五条 质物保险5.1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

14、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质物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5.2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连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5.3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第六条 双方陈述及保证6.1甲方保证:(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质押、转质等情况;(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获得所有必要的受权;(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

15、,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6.2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那么,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6.3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局部,用来清偿担保债权。6.4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局部。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6.5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早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缺乏局部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6.6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早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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