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试题库套卷36(含答案解析)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59590365 上传时间:2023-08-1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2.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试题库套卷36(含答案解析)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试题库套卷36(含答案解析)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试题库套卷36(含答案解析)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试题库套卷36(含答案解析)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试题库套卷36(含答案解析)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试题库套卷36(含答案解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试题库套卷36(含答案解析)(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2成考(专升本)-民法(专升本)考试题库(含答案解析)1. 问答题:王强、李玉夫妇生有一子王健。王健娶妻章晖,育有一女王晓。2011年4月,王健因祸丧生,章晖继续赡养体弱多病的公婆。2014年王强病故。经查,王强名下有房屋1套婚后所购。问:(1)本案中的房屋是否全部属于王强的遗产?为什么?(2)谁有权继承王强的遗产?为什么?答案: 本题解析:(1)不全部属于王强的遗产因为王强名下的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李玉所有,另一半才为王强的遗产。(2)李玉、章晖、王晓有权继承王强的遗产。因为李玉系王强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章晖系尽了主要赡

2、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健系王强的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女儿王晓享有代位继承权。2. 问答题:简答婚姻无效的情形。答案: 本题解析:答案要点: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3. 问答题:王某于2011年准备建造一栋二层共220平方米的楼房。因资金不够,遂向邻居胡某借款,双方达成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胡某借给王某5万元盖房,1年后若王某不能归还本金及利息,则房屋为双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房建成后王某无力偿还,便将二层楼给胡某使用,但王某在产权登记时

3、,仍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胡某提出要按协议分割房屋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去办理。王某的妻弟郭某得知此事,要王某把房屋以15万元卖给他,他替王某还款,王某表示同意并与郭某签订了转让协议。胡某得知表示王某无权出让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屋,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郭某的转让协议无效。问:(1)此案中王某与胡某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有效(2)王某与郭某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 本题解析:(1)有效。因为双方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 (2)无效。因为郭某明知王某与胡某存在争议纠纷,并且王某无权处分属于胡某的那一部分,王某在已与

4、胡某有协议、并将房交胡某使用、答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与郭某签订卖房协议,应属恶意串通行为。4. 问答题: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答案: 本题解析:【答案要点】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关该知识点的内容不再重复。【评注】应熟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情形,特别应注

5、意,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5. 问答题: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答案: 本题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6. 问答题:试述物权的效力。答案: 本题解析:(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

6、相互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7. 问答题: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

7、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损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问:(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 本题解析:【答案要点】(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8、,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 (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之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已经交付王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解析】本题属于案例综合分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条件,以及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的效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所以本题中房屋的所有权因未登

9、记而不发生变动效力;另外,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标的物支付时起转移。所以本题中家具灭失的风险由王某承担。【评注】应对相关法条有准确的记忆和理解,并应学会在实例中运用法条。8. 问答题:简答姓名权的内容。答案: 本题解析:233网校答题要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9. 问答题:论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答案: 本题解析:(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 (2)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10. 问答题

10、:甲(男)与乙(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1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乙由于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

11、。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2)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 本题解析:(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双方,而不是父母中的任意一个,对未成年人造成他

12、人损害的,应当由未成年的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出,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应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丙造成他人的损害,甲应当与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