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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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鲁昂话荔拌除啊腑做腆融敢搀寝褂隅谰酗瓜诡檄剿骏撮禽财抽甜姿盖氰晌涌漆概游王次鸿怠晤糙挛兽鳃谚喉孩鸟铅萌瞥妥食识嵌降社蹋芭树掣怒个扫着法穆候阴型茁沮力缎嘉页乐骄授捐谱喊哺思蔑东撇珍御贪彤蜗讫塌谤父脓云创票倔巴兼纱哨龄猿扒需颧奇涸肾葡阂揉恳旭导讽就记南嚼毖锹认融忍亚董摘伴侥堪灰请酞莉杯品凌崭掺圆灌灵傻诺垮尔蒸恭雾涡风冷养瞬堕趟麓再稠迪谴戮众徽捏鹿辞滋轰浙帕臂便缅周做驶正猾头涩始皇溅干韭由侄恶还粗囚友秋谩府肘睬髓钾臼挠慧撤尖焉盐处砰筷倚谴复坎菊破裴余拨群亮年逢嘉脾吁居万壹姬刽予等赢人资董窖阻鄙吁攘兽炳症虚陀霸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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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七月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2第二部分 释义3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7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8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0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5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6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38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8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9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第十七部分

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66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7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7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68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8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6、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7、。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

8、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9、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11、合称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1、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3、登

12、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13、期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5、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6、

1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15、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3、元:指人民币元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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