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滨实业监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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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龙滨实业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哈尔滨龙滨实业监控系统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哈尔滨博立方鑫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责任人:陈广坤 日 期:2011年08月24日 / 哈尔滨龙滨实业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哈尔滨龙滨实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哈尔滨立方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哈尔滨龙滨实业监控系统工程施工1.2 工程地点:1.3 工程内容:监控系统1.4 建筑面积: 平方米1.5 承包范围:合同附件中工程预算的

2、全部内容和数量。1.6 合同工期1.6.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5-20 天。1.6.2 开工日期: 2011 年 8 月 日1.6.3 竣工日期: 2011 年 月 日1.7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中的优质工程1.8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整。(小写)¥ 元。1.9 承包方式1.9.1 按合同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1.9.2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款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之内,由乙方向税务部门支付。1.9.3 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9.4 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3、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 本合同条款2.1.2 合同附加条款3. 词语定义3.1 甲方相关部门:哈尔滨龙滨实业4.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5. 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5.1 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若甲方现场代表易人,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继续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5.2 甲方现场代表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加盖甲方公章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

4、间后生效。5.3 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 。6. 甲方工作6.1 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内“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提供水、电源联结点。6.2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及对外接待工作。7. 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7.1 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乙方指派的驻工地项目经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若乙方项目经理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其后任必须继续全面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7.2 乙方项目经理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在回

5、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8. 乙方工作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8.1 施工场内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8.2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行政处罚和损失由乙方承担。8.3 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完工现场、完工工程和与工程相关财产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8.4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9. 进度计划 9.1 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组织施工。 10. 延期开工10.1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

6、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10.2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批复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11. 暂停施工11.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属甲方,由甲方承担责任,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12. 工期延误12.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2.2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12.3 甲

7、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过多;12.4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48小时;12.5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现场和接通施工用水、电;12.6 不可抗力;12.7 甲方自行发包的其它配套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12.8 上述情况发生后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答复。13. 工程竣工13.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施工中乙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

8、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14. 工程质量14.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4.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则上述费用和损失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 检查和返工 15.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

9、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 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正常施工,且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17. 安全施工与检查17.1 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部

10、责任。17.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3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和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18. 事故处理18.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24小时以内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8.2 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9. 工程进度款与支付19.1 合同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为工程预付款,计人民币¥ 元。19.2

11、设备进入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计人民币¥ 元。19.3 其余工程款5% 元 作为质量保证金 。19.4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增项(超过合同价款的10%),由双方协商进度款支付方式。双方协商进度款不应影响原已设计的正在施工的部分的施工,但该增项影响工程放工除外。20.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20.1 本合同由乙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交甲方审核。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0.2 乙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乙方在所供材料

12、设备进场后,由甲方、监理、乙方共同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20.3 乙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20.4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乙方承担有关责任。20.4.1 材料设备单价高于一览表规定时,由乙方承担所有价差; 20.4.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低于一览表规定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5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0.6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

13、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7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1. 确定变更价款 21.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1.2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核准变更的工程量后,报送甲方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1.3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但变更减项在决算时减少总结算价款。 21.4 因乙方自

14、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2. 竣工验收 2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 (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22.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2.3 工程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2.4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

15、款的支付方法。 22.5 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第1.7条规定的质量标准,自验收完毕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完成工程移交工作。验收完毕若乙方在三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2.6 单位工程若需单独移交甲方,移交时,双方必须办理中间手续,以此作为单位工程验收依据。22.7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23. 竣工结算2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过后3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3天内将结算(项目和工程量)确认完毕,报送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审定后的结算报告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双方按照审定后的结算报告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3.2 工程结算尾款在结算完成后3日内扣除保修金后支付。23.3 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4. 质量保修 24.1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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