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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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一: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律师推荐模板)XX/newDetail.asp?ID=430&bname=劳动争议&sname=常见问题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企业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号6层法宝代表人:史某某被申请人:陆某某,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XX号202室。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 2021 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海嘉定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被申请人 陆某某 在申请人 上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企业 处工作,

2、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协议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给予明确确定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能够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和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协议,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中要求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二、上海嘉定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有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XX/newDetail.asp?ID=430&bname=劳动争议&sname=常见问题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21

3、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根据申请人的经济效益和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快要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而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收的,所以,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正当的。2021年1月,被申请人陆某某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某某领取工资为2021.37元。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21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21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

4、.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双方确定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因此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和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员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而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员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和离职申请单证实,而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给予确定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三、经核实2021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有意隐瞒,不予退回企业。

5、其中2021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21年合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21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该依法给予退回申请人。XX/newDetail.asp?ID=430&bname=劳动争议&sname=常见问题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 2021 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使用方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企业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本法第四

6、十七条要求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四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要求情形之一的,应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能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篇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范本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深圳某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7、: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何贤伟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81506299被申请人:李某住所:广西南宁青秀区*请求事项申请依法撤销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1)*号 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李某和深圳某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南湾仲裁庭审理作出了裁决。依据第四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该裁决适使用方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所以该仲裁裁决应该给予撤销。理由以下:1、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的是职员应聘时首先要填写的一个文件.表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应聘者填写,经过单位面试考评后,到职日期基础薪金人事部审核部门意见核准等部分内容理应由用人单位填写.庭审中,申请人(本案的被

8、申请人)也确定了个人信息部分的真实性。而仲裁庭却因为申请人对应由单位填写的部分不确定而否定了的真实性,不予采信。此为适使用方法律错误之一。 2 、仲裁中申请人李某(本案的被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4000元/月。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提供了该职员2021年10月份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有申请人的亲笔署名,工资表中明确写着应发工资为1500元,实发工资为1400。申请人李某也确定了该工资表的真实性。仲裁庭却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21年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表,而这二个月的工资是直接以现金支付给李某,被申请人没有制作工资表,因此提供不出。而仲裁庭就采取了李某的说法没有采取双方全部确定的2021年10月份的工

9、资表。有关李某工资的真实情况是:作为员工,李某的工资由多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是1500元,岗位津贴,浮动工资,加班费,其它补助,是依据完成的业务量决定的.这也是员工这一职务工资组成的通常做法.只不过被申请人作为法人刚成立,财务制度不建全,8月9月二个月发工资没有制作工资表而是直接发了现金。退一步说,仲裁庭不采信被申请人的这些说法那也不应该采信申请人的那些说法。因为双方全部确定了2021年10月份的工资表的真实有效,仲裁庭应该采信此份证据。此为该案仲裁裁决应给予撤销的理由之二。3、有关被申请人李某的加班工资,仲裁庭适使用方法律也是错误的。员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职业考勤的特殊,申请人的作

10、法是:员工上班时到企业打卡,然后出去跑业务。下班时不用回企业打卡。被申请人也当庭确定了上班打卡这一事实。但仲裁庭认为没有下班打卡的统计,所以就存在加班。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法律上更站不住脚:仲裁庭发的举证通知上明确写着:职员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举证。而在仲裁中,被申请人李某并没有就加班事实举证。总而言之,仲裁庭的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要求。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裁定撤销裁决。此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篇三: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申 请 人:XXXXX有限企业上海分企业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XXXX号XX层、

11、XX层、XX层、XX层单位代表人:张XX 总经理被 申 请 人:刘XX男 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 址:上海市XX区XX支路XXX弄X号XXX室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 201X 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 上海浦东新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和其解除劳动协议,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协议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协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仅违反企业考勤要求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和本职员作无关的兼职员作,属于严重

12、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协议和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协议。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包含:“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统计”、“请假单”、“改变考勤方法的通知邮件”、“同类型职员签到统计”、“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依据被申请人的考勤统计和请假单来看,二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请人有伪造考勤统计的嫌疑。其首先提供了考勤的统计,其次又提供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统计,这二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统计”这一证据材料不含有真实性。其次,有关改变考勤方法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职员的工作邮件,其她职员均已收悉,且全部根据签到方法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

13、裁委员会提交了同类型职员签到统计,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统计的真实性,显然是无理的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实该录像未经剪辑增减,因此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仲裁争议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负担。被申请人则应负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判定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很多证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很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二、

14、上海浦东新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该主动(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举证,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即使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施倒置,不过在仲裁阶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含“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职员签到统计”、“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即使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一直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实其主张,仅仅是单方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假如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该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判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15、倒置规则并不是免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次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判定属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其消极地怠于负担举证责任,理应负担对应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仅表示无法确定内容的真实性,但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否认也没有权力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提议被申请人申请对证据进行判定,更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径直决定将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同类型职员签到统计和录像资料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侵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利。综上,申请人认为, 浦劳人仲 201X 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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