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论股权及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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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权及股权转让 一、股权的性质分析根据通说,股权有两个含义:狭义是指股东对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广义指一切股东权利义务的总称。笔者赞同狭义说。股东因对公司出资而获得股权,在公司成立之后,原本的资产所有权等财产进行了权利转化,也就形成了公司股东的股权。然而股权又是何种性质的权利?综观各路学说,大抵有如下几种认识:1、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从本质上讲,股权是一种所有权。股东虽然把资产投入进公司,但仍然可以通过股权的行使而对公司财产进行不受他人干涉的支配,所以股权并未丧失所有权的特性。5所有权说中还存在一种不同的观点,称为“共有权说”,即认为从股东按照持股份额行使权利的特性看,股权应定性为一种按

2、份共有权。而每个股东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62、债权说。该学说认为在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即拥有通过股东投资而形成的财产;与之对应,股东的权利仅仅在于收益,例如领取股息和红利,会出现有的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能力不大,也无意于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情况,这在本世纪后期随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而变得尤为明显。而且从公司发展的趋势来看,股票与债券的区别也在缩小,股权正日益演变为一种债务请求权。3、社员权说。该学说认为股东出资成为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行使权利,地位与社员非常相似,故股权的性质是一种社员权。8社员权说由德国法学家Renaud首创,后为日本接受,我国亦有部分学者认同此观点.

3、4、股东地位说。该学说认为,股权只不过是股东的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为其在公司取得各种权利奠定基础。而以此法律地位取得的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可以看出,现有的几种学说都在力图在传统民事权利理论中为股权找到其合适的归属,从而解决股权转让中的问题。但是,这些学说在内容上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解偏差:所有权说的根本立足点即是错误的,源于错误地理解了现代法人制度的精神.公司自取得法人资格起,即拥有自己的独立人格,股东的所有出资都自此成为公司自身的独立财产,股东运用股权只能一定程度上对公司进行控制,而不是对公司财产自由支配,因此股权的性质与所有权的固有含义完全不同。其下的“按份共有说”也只是对所有权说的细化,仍然

4、是停留在所有权说的范畴之内,因此所有权说不成立则按份共有说也难以立足.债权的缺陷同样明显,只看到了股权作为收益请求权等权利的特征,却忽视了股权的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这些不可能作为债权的内容出现的其他根本特征.第二,债权内容的实现,在公司正常存续的情况下,并不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反之股权的收益则是以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为转移。从法律的固有含义看,“董事会如同放飞的风筝,其引线的一端始终控制在股东会的手中。”“社员权说同样存在漏洞。因为社员权虽然具备一定的资合性,但人合的特征还是占主要地位;相对应的是股权乃是基于股东出资而取得,重点在于资合性,在现代经济、现代公司中,资合性在增强而人合性在减弱。故有

5、学者认为,股权社员权说对股权的性质基本上未予揭示,只是复述了股权的内容,回避了股权的性质。“股东地位说从根本上是股权社员权说的另一种表述,两者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笔者认为,虽然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它涵盖了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收益请求权和参与事务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多方面的权利内容。这种复杂性导致很难将股权归入任何一种传统民事权利。与其勉强将股权划入这样或那样并不合适的类别,不如概括的将其看作一种特殊的“物”,是股东法益的一种集合.二、股权转让概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虽然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制度,却未明确提出股权转让的定义,但在司法

6、解释和法律实务中,还是使用了股权转让这一概念,并基本上与出资转让等同。因此本文所指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出资的转让。2但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股权具有特殊性,其所涵盖的内容,不仅包括收益等财产权,更包括一定的参与权、知情权、诉权等权利,从整体上说,是属于股东的一种综合性的法益。那么,股权的转让,也就成为了一种综合利益的转让,一种多种权利集合性的转让。这样,股权转让合同就难以归入传统的买卖合同范畴,因为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股权转让的内容却不能说是股东出资的所有权,因为在出资后资产的所有权就已经由股东转移到了公司,股东并不再拥有其出资的所有权。但是,股权转让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一种,具有转让合同有偿性的特征,是一种有偿合同;虽然股权转让合同没有作为一种有名合同被规定在合同法中,但是其作为有偿合同的属性,及“转让”这一双方行为与“买卖”的相似性,却决定了在股权转让问题上,可以比照有偿合同中的典型买卖合同的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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