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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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膄维也纳公约法公约螁1969年 05月23日订于维也纳薈中国于年月日递交加入书,同年月日对中国生效。袅本公约各当事国, 芄鉴于公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当地位, 膁承认公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长, 肆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公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 薄确认凡有关公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措施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处理之, 莄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发明合适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公约而

2、起之义务, 莈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严禁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螈深信本公约所到达之公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增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到达其彼此合作, 莃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 蒄爰议定条款如下: 蝿第一编 导言 膆第一条 本公约之范围 蒆本公约合用于国家间之公约。 薃第二条 用语 膀一、就合用本公约而言: 袈(甲)称公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管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

3、上互相有关之文书内,亦不管其特定名称怎样; 膅(乙)称同意,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公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薃(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公约约文,表达该国同意受公约拘束,或完毕有关公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献; 薁(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订,同意、接受、赞同或加入公约时所做之片面申明,不管措辞或名称怎样,其目旳在摒除或更改公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合用时之法律效果; 莆(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公约约文之国家; 羄(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公约已未生效,同意受公约拘束之国家; 蚃(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公约

4、拘束及公约对其有效之国家; 蚈(辛)称第三国者,谓非公约当事国之国家; 肈(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螃二、第一项有关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阻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螃第三条 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聿本公约不合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薅(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螆(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根据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合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合用; 袃(丙)本公约之合用于国家间以亦有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其当事者之国际协定为根据之彼此关系。 蒀第四条 本公约

5、不溯既往 芇以不阻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合用于公约者之合用为限,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约之公约合用之。 薄第五条 构成国际组织之公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公约 羃本公约合用于为一国际组织组织约章之任何公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任何公约,但对该组织任何有关规则并无阻碍。 袀第二编 公约之缔结及生效 蚅第一节 公约之缔结 芃第六条 国家缔结公约之能力 肃每一国家皆有缔结公约之能力。 芁第七条 全权证书 蒇一、任一人员如有下列状况之一,视为代表一国议定或认证公约约文或表达该国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 莆(甲)出具合适之全权证书;或 膃(乙)由于有关国家之通例

6、或由于其他状况可见其此等国家之意思系认为该人员为此事代表该国而可免除全权证书。 蒈二、下列人员由于所任职务毋须出具全权证书,视为代表其国家: 腿(甲)国家元首,政府首长及外交部长,为实行有关缔结公约之一切行为; 肅(乙)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公约约文; 膂(丙)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国际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公约约文。 衿第八条 未经授权所实行行为之事后确认 薇有关缔结公约之行为系依第七条不能视为经授权为此事代表一国之人员所实行者,非经该国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果。 袄第九条 约文之议定 节一、除依第二项之规定外,议定公约约文应以所有参与草拟

7、约文国家之同意为之。 芀二、国际会议议定公约之约文应以出席及参与表决国家三分之二多数之表决为之,但此等国家以同样多数决定合用另一规则者不在此限。 艿第十条 约文之认证 蚃公约约文依下列措施确定为作准定本: 莂(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与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或 蚁(乙)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公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最终文献上签订,作待核准之签订或草签。 螇第十一条 表达同意承受公约拘束之方式 蚆一国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订、互换构成公约之文书,同意、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达之。 蒂第十二条 以签订表达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 螈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公约拘束之

8、同意,以该国代表之签订表达之: 葿(甲)公约规定签订有此效果; 蒅(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订有此效果;或 薂(丙)该国使签订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些表达。 腿二、就合用第一项而言: 羆(甲)倘经确定谈判国有此协议,约文之草签构成公约之签订; 膃(乙)代表对公约作待核准之签订,倘经其本国确认,即构成公约之正式签订。 蚂第十三条 以互换构成公约之文书表达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 蕿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同意承受由彼此间互换之文书构成之公约拘束,以此种互换表达之: 蚈(甲)文书规定此种互换有此效果;或 芆(乙)另经确定此等国家协议文书之互换有此效果。 螂第十四条 以同意接受

9、或赞同表达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 羀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以同意表达之: 肆(甲)公约规定以同意方式表达同意; 羅(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同意; 螂(丙)该国代表已对公约作须经同意之签订;或 莁(丁)该国对公约作须经同意之签订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达。 袈二、一国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以接受或赞同方式表达者,其条件与合用于同意者同。 螄第十五条 以加入表达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 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达之: 蒈(甲)公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达此种同意; 芆(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达此种同意; 薃(丙)

10、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达此种同意。 羁第十六条 同意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之互换或交存 衿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同意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依下列方式确定一国承受公约拘束之同意: 羈(甲)由缔约国互相互换; 薆(乙)将文书交存保管机关;或 肁(丙)如经协议,告知缔约国或保管机关。 芀第十七条 同意承受公约一部分之拘束及不一样规定之选择 蒆一、以不阻碍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为限,一国同意承受公约一部分之拘束,仅于公约许可或其他缔约国同意时有效。 莅二、一国同意承受许可选择不一样规定之公约之拘束,仅于指明其所同意之规定期有效。 膁第十八条 不得在公约生效前阻碍其目旳及宗旨之义务 蚁一

11、国负有义务不得采用任何足以阻碍公约目旳及宗旨之行动: 膈(甲)如该国已签订公约或已互换构成公约之文书而须经同意。接受或赞同,但尚未明白表达不欲成为公约当事国之意思;或 膄(乙)如该国业已表达同意承受公约之拘束,而公约尚未生效,且公约之生效不稽延过久。 芁第二节 保留 膂第十九条 提具保留 蚅一国得于签订、同意、接受、赞同或加入公约时,提具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膇(甲)该项保留为公约所严禁者; 莁(乙)公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 芈(丙)凡不属(甲)及(乙)两款所称之情形,该项保留与公约目旳及宗旨不合者。 莇第二十条 接受及反对保留 羅一、凡为公约明示准许之保留

12、,不必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但公约规定须如此办理者,不在此限。 莁二、倘自谈判国之有限数目及公约之目旳与宗旨,可见在全体当事国间合用所有公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公约拘束之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虿三、倘公约为国际组织之组织约章,除公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聿四、凡不属以上各项所称之情形,除公约另有规定外: 蚄(甲)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公约之当事国,但须公约对各该国均已生效; 蒁(乙)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公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确切表达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肀(丙)表达一国同意承受公约拘束而附以

13、保留之行为,一俟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保留,即发生效力。 蒇五、就合用第二项与第四项而言,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倘一国在接获有关保留之告知后十二个月期间届满时或至其表达同意承受公约拘束之日为止,两者中以较后之日期为准,迄未对保留提出反对,此项保留即视为业经该国接受。 蒃第二十一条 保留及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法律效果 薀一、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之保留: 蒁(甲)对保留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关波及公约规定;及 艿(乙)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其与保留国之关系上照同一范围修改此等规定。 蒆二、此项保留在公约其他当事国互相间不修改公约之规定。 蚀三、倘

14、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公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合用之。 薈第二十二条 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提出之反对 蚇一、除公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不必经业已接受保留之国家同意。 芅二、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对保留提出之反对得随时撤回。 螀三、除公约另有规定或另经协议外: 罿(甲)保留之撤回,在对另一缔约国关系上,自该国收到撤回保留之告知之时起方始发生效力; 荿(乙)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撤回,自提出保留之国家收到撤回反对之告知时起方始发生效力。 肄第二十三条 有关保留之程序 肄一、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提具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公约当事国之其他国家。 莀二、保留系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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