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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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 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 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 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后聘用的人员。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 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

2、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 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第二章聘用范围及分类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 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 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 员等;(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 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

3、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 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 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第五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1.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 确有困难的;2. 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 难

4、的;3.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第三章聘用原则及条件第六条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 “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

5、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第四章聘用申报及审批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 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 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 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 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

6、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第九条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 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第五章聘用方式及管理第十条人社局根据相关会议,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编 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用工派遣,用工单位与人力 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 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编外用工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

7、人力 资源服务公司共同开展招聘工作。第十二条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 和过程进行核定监督。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人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按程 序核准后,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第六章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第十四条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原则由各单位自筹解决。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工资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区、市相 关文件要求或县委、政府会议决定发放(原则上参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2倍进行发放);对引进的紧缺

8、人才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薪酬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消防员工资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不列入本办法。第十六条在册编外人员工资实行统发,每月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有人数统一拨付至人力 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依据外聘人员平时考核及出勤情况填报外聘人员月工资清单,签字 确认无误后,再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发放。第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编外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合 同规定依法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或提起诉讼。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有 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日常管理及考核第十

9、八条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经常组织编外聘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素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整体 形象。第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对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 要求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管理,用工单 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 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编外聘用人员续聘、工资待遇与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用工管理第 一责任人。违反本办

10、法规定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于违反规定 聘用的编外人员,若已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终止合同或不予续聘,若未 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清退。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实际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数量、 人员类别、薪酬待遇、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财政局。第二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聘用人员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由人力资源服 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用工单位工作连续开展。第二十四条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

11、由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一)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六)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其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情形的。第八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五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 合同制管理且在合同履行期内的编外人员,若存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应依法终止劳动 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对未订立劳动

12、合同的人员由各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 清退;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要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 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劳动关系一律转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由人力资源服务 公司与聘用的编外人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 以及用人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编外人员或超计划使用编外聘用人员;(二)擅自核拨、发放计划外编外聘用人员经费,或未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使用编外 聘用人员经费;(

13、三)聘用编外人员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涉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四)聘用编外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位;(五)擅自聘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为编外人员;(六)以编外聘用为名,弄虚作假、虚报人员经费、随意替换和冒名顶替或套取资金“吃 空饷”;(七)未按规定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上述违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移交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置。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县 属各企事业单位。第二十八条各类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和县属国有企业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此办法进 行。其他已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特殊行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按照会议研究意 见办理,并报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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