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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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采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 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综采队长负 直接责任。5、综采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长或授意 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长负直接责任。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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