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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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管理制度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 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 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制度文本编号:001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2、1.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

3、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三、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健全卫生管理奖

4、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四、个人卫生制度 1.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熟食品。 3.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场所。 4.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和随地吐痰。 5.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食品处理区。 6.操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或上厕所后; (2)处理食物前或处理生食物后; (3)处理用过的设备或食用具后; (4)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5)咳嗽、打喷

5、嚏或擤鼻子后; (6)触摸耳朵、鼻子、头发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7)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后。 7.不得在操作过程中佩带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制度文本编号:002 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及索证制度 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 、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 件。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

6、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

7、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制度文本编号:003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一、 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 条例的规定使用。 二、 使用的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三、 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如霉变、腐败)或作为造假的手段。四、 食品添加剂的使

8、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 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五、食品添加剂由企业统一采购,所够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识,其包装及说明书上应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主要成分、使用方法和用量。 六、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

9、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八、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 剂。 九、配备有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照使用量使用。十、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十一、每次使用须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做好台帐并予以保存两年。 制度文本编号:004库房管理制度(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

10、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制度文本编号:005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小作坊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11、2、经营场所和仓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封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确保环境整洁。经营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和墙壁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低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 3、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将食品与非食品、生熟食品分开陈列存放;散装食销售必须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并符合卫生条件的容器和防尘材料设备。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种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

12、装食品和熟食制品,要为销售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想销售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工作人员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4、销售熟食制品的,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有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销售工具,食品配有防尘材料遮盖。 5、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灭鼠,配备一定数量的来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销售场所要配有充足有效无毒无害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6、定期使用无毒无害杀虫剂进行除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柒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定期对经营场所和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清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7、对销售出的产品要填写销售台账,记清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数量、购买者的姓名及电话等等。 制度文本编号: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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