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销售侵权商品出租方被判承担责任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58497351 上传时间:2024-02-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承租人销售侵权商品出租方被判承担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承租人销售侵权商品出租方被判承担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承租人销售侵权商品出租方被判承担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租人销售侵权商品出租方被判承担责任(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承租人销售侵权商品出租方被判承当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成都11月9日电 酒店将所属商场出租给她人,承租方违法销售侵权产品,酒店与否应当担责?今天,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某酒店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并在被告经营场合内对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状况以书面形式公开阐明,消除影响。原告诉称,原告是国际出名公司,所属登喜路品牌的产品得到消费者的爱慕,并在中国受到重点保护。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一楼商场内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标记的商品。这些商品既非原告生产,也非原告授权生产,系假冒商品。被告作为一家星级旅游涉外酒店,对原告的经营渠道、产品品质、产品价格应当是理解的,被告具有辨别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的基本能力。但被告却仍然实行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歹意,故规定被告停止侵权,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并公开阐明事实真相,以消除影响。被告辩称,自,酒店就将其合法所有的酒店大厅一楼小商场租赁给胡某,租赁期现仍继续

3、。胡某所销售商品来源、价格、盈亏均自行做主,与酒店无关。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系胡某所为,并非酒店所为,酒店不构成侵权,不担责。法院审理觉得,虽然被告与案外人胡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商定被告提供酒店一楼商场供胡某经营旅游配套商品,胡某对其所售产品质量全面负责。但由于胡某经营的小商场设在被告酒店一楼大厅,小商场并无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也没有单独对外挂牌,向公众并无特别提示。购买小商场商品的款项由被告负责收取,并由被告出具加盖其专用章的发票,足以使消费者相信该商品为被告销售。被告与小商场实际经营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商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被告商场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夏旭东 贺晓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