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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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莆田市畜禽养殖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莆田市畜禽养殖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畜 禽养殖业项目污染控制,推进我市农业污染减排,现根据国家畜禽养殖业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定我市畜禽养殖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一、编制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 9号)(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国家环保部总量司2011年)(五)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六)

2、NY/T1222-200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七)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八)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九)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11年第13号)(十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环发200038号)(十二) HJ/T394-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一)粪污水处置1、处置模式根据我市畜禽养殖业项目污染现状和农业源污染物总量减排需要,其 处置方式原则上鼓励采取全过程达标处理

3、方式,严格控制采用厌氧处理后 用于农业施肥模式(模式二),采用模式二的其环评审批文件须经市环保局 局务会议研究同意,且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荷肥量、荷水量超出承载能力 时,需增补建设其它达标处理模式的设施。畜禽养殖业项目根据所在位置 不同等具体情况,其粪污水处置可单独、或并用以下模式:(1)厌氧-好氧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模式(模式一)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污水经过固液分离 -厌氧-好氧处理达到 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B等级标准(即:SS 400mg/L、CODcr500mg/L、BOD5350mg/L、NH3-N45mg/L )后排入 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2)厌

4、氧处理后用于农业施肥模式(模式二)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污水经过固液分离-厌氧后的沼液用于农业施 肥(参照指标:SS800mg/L. CODcr3000mg/L. BOD51500mg/L );(3 )厌氧-好氧-湿地处理后用于农业水肥、灌溉或回用模式(模式三) 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污水经过固液分离-厌氧-好氧-湿地处理达到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即:SS200mg/L、CODcr 400mg/L、BOD5150mg/L、NH3-N80mg/L、总磷8.0mg/L )后用于农 业水肥、灌溉或回用;农业水肥、灌溉或回用(4 )厌氧处理后进行生物发酵舍消纳模式(模式四)

5、 采用干清粪工艺,经固液分离的污水进入沼气池厌氧处理后进行舍外生物发酵舍消纳。沼气净化-*贮气罐*沼气利用(5)舍内生物发酵舍消纳模式(模式五)粪、尿 畜舍|J舍内生物发酵舍|J制作有机肥2、具体要求(1)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干拣率应大于70%,应设置专门的粪(渣) 贮存设施,容积应能满足日常生产需要,保证粪(渣)不随意外排,原则 上不少于0.02平方米/头;贮存设施应采取密闭等措施,做到防臭、防水、 防渗。粪(渣)应及时清运,运输粪(渣)的车辆应密闭。(2)养殖场内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应采用暗沟收集,出水口应设置 规范化排污口用于计算污水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18596-2001畜禽

6、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即:冬季V 1.2 ,夏季V 1.8 ,春、秋季1.5 (立方米/(百头.天)(干清粪工艺)。(3) 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有关池容参数原则如下: 集水池容积不小于0.01立方米/头; 酸化池容积不小于0.014立方米/头; 沼气池容积不少于0.25立方米/头; 沼液储存池容积不小于0.1立方米/头; 好氧反应系统容积不少于0.06立方米/头; 采用人工湿地作为自然处理系统,其处理面积不少于0.001亩/头。(4 )沼液用作农业施肥,其消纳面积与存栏猪头数关系取值原则如下: 果园:不少于0.2亩/头; 菜地:不少于0.05亩/头; 粮食经济作物:不少于0.06亩/

7、头; 林地:不少于0.05亩/头; 鱼塘:不少于0.03亩/头。(5 )处理液经过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用作农业水肥,其消纳面积与存栏猪头 数关系取值原则如下: 果园:不少于0.09亩/头; 菜地:不少于0.022亩/头; 粮食经济作物:不少于0.027亩/头; 林地:不少于0.020亩/头; 鱼塘:不少于0.015亩/头。(6)沼液或处理液用于肥田应配备完善的农灌管网设施,管网设施应 包括:首部(抽液动力装置、过滤系统、阀门等);输液管道(干管、支管 和毛管等);浇灌设施(排液、渗液管道等);排淤设备(排泥阀门等。管网的管径级配及

8、分布密度应符合农田管灌的规范要求。(7)采用舍外生物发酵舍消纳模式的发酵垫料体积原则上不少于0.3 立方米/头;采用舍内生物发酵舍消纳模式的发酵垫料体积原则上不少于1立方米/头。垫料厚度应为1.5-1.8米,配套建设沼液输送管网和底部曝气系统。发酵垫料一般使用3年后,每年更换三分之一用于制作有机肥料。(二)死猪及其它固废处置 病死猪应及时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米,直径1米,井口加盖密封。 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死猪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厘米的熟石灰, 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消毒、防疫等固废应规范处置,不得 随意外扔。(

9、三)空气污染防治产生恶臭的粪便等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应采取密闭、覆盖恶臭发生源, 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周围空气质量 的影响,场界恶臭执行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 中臭气浓度标准限值70(无量纲)规定。沼气应采用发电、照明等方式完 全利用,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输送过程应全程密闭,防止沼气泄漏。饲 料加工过程应配套除尘设施,防止扬尘污染。(四)饲养环保管理养殖饲料应采用合理配方,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场区、猪舍、器械等消 毒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消毒剂和消毒措施(包括紫外线、臭氧、双氧水等

10、方 法),防止产生氯代有机物及其它的二次污染物。(五)环保日常管理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明确各环保岗位职责,编制并实施粪便、污水、 病死猪处理设施操作维护规程,落实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并做好设施运行 和制度实施记录,整理好环保档案。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一)养殖场自查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后向市环保局环审科提出项目竣 工环保验收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附表1打号部分B(二)市环保局环审科组织市监测站、县(区)环保局、农业局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看,认定符合验收调查条件的(根据养殖场采用的处理模式,具备相应的粪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填埋井,消纳田地等硬件设施),市监测站接受养殖场委托,签订验收调查合同,

11、在达到验收调查工况条件的前提下(存栏数达到环评批复的75%以上),进行现场验收监测和调查,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报告提交养殖场;认定不符 合验收调查条件的,环审科一次性告知养殖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并退回所有材料,养殖场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三)养殖场向市环保局环审科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附表2 X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报告及其它验收材 料(附表1 )(四)材料经审核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市环保局环审科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召开验收现场会,验收组提出现场验收意见,包括整改要 求。(五)养殖场按照现场验收整改要求逐项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把整 改情况形成建设

1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整改报告报市环保局环审科。(六)验收材料齐全合格后,市环保局环审科正式受理,公示7天无 异议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四、环保验收监测因子(一)废水(进水、出水):SS、CODcr、BOD5、氨氮、总磷、总污水量,(模式一不监测总磷;模式二不监测氨氮、总磷;模式四、五所有指标都不监测。)(二)废气:厂界恶臭五、适用范围本环保验收工作意见主要以养猪场为例,同时适用于鸡、鸭、牛等其 他品种养殖场,其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 (鸭)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数量单位以存栏数为准,存栏数与栏舍面积对应关系为:1头猪/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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