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桂林市海外旅游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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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委 托 接 待合 同甲方: 乙方:桂林海外旅游公司阳光旅游部 樊宏怀、樊宏成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接待旅游团(者)事宜订立本合同。一、 甲方委托乙方接待甲方组织的旅游团(者),乙方同意作为接待甲方旅游团(者)地接社。二、 确认方式:旅游团队(者)的接待合同以传真方式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三、 价格标准:在接到甲方的报价通知后,乙方应在30分钟内按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分项单列价目报甲方,其中应包括儿童的收费标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地接价格应在同行中其有竞争优势。四、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交付乙方的团队或散客团款,结算方式为:甲方在接到乙方的

2、确认传真以后,应提前将交通费汇至乙方帐号(或者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甲方欠乙方团款额度累计不能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并且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当月的欠款必须在次月5日前汇至乙方帐号,否则甲方必须按每日3%的利息及滞纳金付给乙方作为赔偿。五、 乙方服务标准:1、乙方导游人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导游证为客人提供规范服务,接团时应持社旗或接站牌,接散客时应写清楚客人的姓名;2、乙方应保证车况整洁,性能良好。安全舒适。客人不坐副座;3、乙方应在旅游定点餐厅内订餐,保证客人用餐质量及卫生标准。六、 甲方责任: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团款,如结算标准和金额有误,甲方应及时联系解决,不得积压;2、 甲方应在旅游团

3、成行前24小时将正式的接待计划传真给乙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旅行社公章;3、 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成行,应于原定抵达时间12小时前告知乙方;4、 甲方要为客人购买人身意外险,如不购买人身意外险,出任何意外由甲方自行担责;5、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团队延误、更改、取消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七、 乙方责任:1、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正式接待计划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予以确认,并严格按照确认的计划落实线路、车辆、住宿、景点,返程票等;2、 旅游旺季(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乙方应为甲方预留一定数量的名额,并提前15天通知甲方;3、 乙方对有关接待质量的意见和投诉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回音。4

4、、 乙方每周周一把上一周的接待计划统计单发传真和甲方确认。八、 约定事项:1、 乙方因为变更确认的计划,应事先征得客人签字同意,并将由此而产生的差价及时退还给客人;2、 乙方接待完甲方团队后及时将客人质量反馈单传真甲方。(每批团队有全陪及领队签名的质量反馈单)质量反馈单作为乙方接待团队的质量好坏的依据;3、 乙方未按合同承诺的标准提供服务,造成客人投诉的应力求在当地妥善解决,并在征得客人谅解后请其填写反馈书传真甲方,如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4、 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受损害或违反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

5、协助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5、 旅游者在行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害或财务损害的,如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在当地及时为旅游者处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旅游者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人身意外伤害或财务损害的,不属于乙方责任,但乙方应尽人道主义义务协助事发地处理。6、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事发后尽量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九、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十、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1年 月 日起自 2012年 月 日止。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桂林海外旅游公司阳光旅游部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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