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投资协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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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旭鑫海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剑阁县人民政府 中旭鑫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二O四年七月中旭鑫海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甲方:剑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 勇乙方:中旭鑫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 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元市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在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投资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中旭鑫海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生产基地。2、项目选址:剑阁县剑门工业园区。3 、建设内容:新建电动汽车动力总成40 条生产线(包括专用锂电池生产线、专用电机、电控及管理系统生产线) 及配套的标准化厂房、

2、仓储用房、 办公综合用房等 30 万平方 米;4 、生产规模:每条生产线年产 2500 万 Ah 锂电池的动 力总成产品, 形成项目总产能 10 亿 Ah 锂电池的动力总成产 品。其中: 一期建成电动汽车动力总成 10 条生产线, 电动汽 车动力总成 (电机、电控、电池 )不低于 2 万(台)套年。- 2 -5、投资规模:项目概算总投资 20 亿元(人民币, 下同)。 分三期建设: 其中一期投资不低于 6 亿元; 二期投资 6 亿元; 三期投资 8 亿元。6、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拟用地 1000 亩(以用地红线及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定面积为准,下同)。其中:一期用地约 300 亩左右,地块位于

3、剑门工业园区新材产业园北侧; 二期、 三期用地根据项目进展和开发区土地整理情况供地。7、建设指标: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 /亩,容积率不 低于 1.0 ,建筑系数不低于 40% ,绿地率不超过 20% ,所需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 的 7% 。8、项目建设周期:第一期 10 个月,自本协议正式签订 并项目开工之日起起算 10 个月内; 第二、三期建设周期分别 均在开工之日 9 个月以内完成。9、项目效益:项目三期全部建成达产后,年可生产电动 汽车动力总成 10 亿 Ah 动力总成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 80 亿元,实现年综合税收 3 亿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口

4、2000 人 以上。其中:一期建成达产后形成 2.5 亿 Ah 动力总成产品, 实现年销售收入 20 亿元, 年综合税收 1.0 亿元以上, 新增就 业 700 人以上。二、供地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乙方(或乙方在剑阁注册成立 的新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依法通过挂牌出让程序取 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契税和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2、土地价款:乙方按法定程序,以最低工业用地挂牌价5.6 万元 / 亩取得。3 、项目第一期拟供地约 300 亩。土地位置:剑门工业 园区,兴能新材有限公司对面。4 、项目第二期、三期 700 亩储

5、备用地则根据一期项目 进度情况和开发区土地整理情况供地;第二期、三期供地方 式、土地价款与第一期相同。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 、在本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 用地红线草图;在收到乙方依据红线草图编制的规划设计方 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出具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 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地块的挂牌公告工作。2、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备案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 手续。负责在乙方缴清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 10 个工作日日内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至乙方 (或新注册企业) 名下(费 用由乙方承担)。3 、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征地、 拆迁、安置及遗留问题处置, 确保按时向乙

6、方交付净地。4、负责项目建设用地“七通一平”(即供水、雨排、污 水、供电、 道路、通信、 通气等线路抵达乙方用地范围边界 5 米处以及场地的自然平整) ,在本协议正式签订后 45 个工作 日内具备施工条件。红线外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电力线 路下杆线以下、其它管线红线内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5 、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成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按照重大项目专项管理原则,负责本项目的政策指导、 部门协调、 优惠政策落实和项目引进、建设、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事宜。 指定县经信局、剑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本项目联挂单 位,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 纠纷;协助办理生产许可手续及标准化达

7、标认证等服务工作。6、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公 平的市场环境以及和谐的治安环境。落实好省、市以及剑阁 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该项目开发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 性。项目建成投产后,乙方投资项目和产品属国家政策奖励 范围的,协助乙方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政策奖励和扶持。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项目签约时,乙方向甲方提交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包 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等原件扫描件) ,并在签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可研 报告、规划方案。2 、在本协议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在剑阁县项目 建设地完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注册-

8、 # -资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双方 同意,由新企业在剑阁的开户银行负责监督乙方和新企业的 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本项目交付土地出让金、设备购置、厂 房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注册登记完成后,由乙方和新企业 共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3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草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平面布局方案设计和项目第一期规划设 计方案并报甲方审批; 在建设过程中, 若需对方案进行变更, 应按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新企业设立 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第一期地勘、 安评、 节能评估等 工作(须甲方配合与支持工作,下同);在新企业设立后的 6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期环评、施工设计及报建审批等工 作;在新企业设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 并在进场后 的 10 个月内全面完成项目建设第一期约定内容, 并投入试生 产;在第一期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后的 6 个月、 12 个月内分别 进行项目第二、三期投资建设(甲方须按照第一期项目提供 土地、政策优惠等条件)。4 、乙方必须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生产资格, 做到合法经 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项目建设、营运必须符合国家和 行业相关政策,依法办理准入许可、备案审批、安评、开工 审批等相关手续,确保通过入园环评,按照“三同时”原则 搞好排污处理设施建设, 加强运行管理, 确保清洁生产和 “三

10、废”排放达标。- 6 -5、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法律法规规定, 未经甲方 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转租土地,否则甲方 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6 、在完成新公司注册并正式开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固投入库上报工作。项目建设期间按月报送固投网报及相关 报表、资金到位凭证等资料。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自觉 接受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 好各类报表、资料的上报和信息反馈等工作。7 、按照高新技术重大项目标准和本协议约定, 充分享受 国家、省、市以及剑阁县技术、产业与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 策(以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依据和本协议约定为准)。五、特别约定 为

11、支持本项目建设,做大做强电动汽车动力总成产业基 地和品牌,双方作如下约定:1、甲方根据项目推进进度, 甲方给予乙方项目基础建设 资金补助,补助方式另行约定。2、甲方执行广元市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 “西部大开 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1 )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2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3)其他应享有的优惠政策。3、甲方协助乙方争取将该项目纳入四川省新能源高新技 术产业重点项目,享受四川省对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 政策。4、甲方将电动汽车动力总成生产基地项目优先申报列入 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计划、秦巴山片区区域 发展与扶贫

12、攻坚省级实施计划等省级扶持支持计划。积极争 取国家项目资金优惠政策。5 、甲方支持乙方在新县城范围内依法取得 200 亩商业 用地,用于乙方综合办公楼、职工周转房、科研基地、产品 展示中心、金融投资与商业服务基地等建设。6 、甲方支持乙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争取人才引进和使 用的优惠政策。7、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费用减免优惠。(1)减免项目报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消防配套、人 防等系列建设与城市配套费用;属于上缴国家和省级提留的 取下限缴付,地方减免。(2)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的,取下 限收取,其余予以减免。8 、在条件成熟时, 甲方协调金融部门对乙方进行金融支 持。六、违约责任

13、1 、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开工延迟的, 使土地闲置达到两 年及以上的, 将按照国土资源部第 53 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 法规定处理。2、因非不可抗原因而至项目没有实施或不能继续实施, 使土地闲置达到两年及以上,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 乙方实际取得该宗土地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前期投 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闲置期从取得土地出让使用证之日 起开始计算。3 、乙方违反土地、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法律法 规时,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土地闲置、环境污染、民事赔偿 等法律责任。4、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政 策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利影响,除自行承担相应的 经济法律责任外,还需

14、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5、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致使违约, 乙方须返还 甲方给予乙方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各级政府支持的项 目资金,补缴已享受的项目建设期间免交的行政性规费等。七、附 则1、本协议在执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向协议履约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2、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发生变化时,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 效力。5、本协议自双方法定(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 人组织印章后正式生效。协议有效期与本项目存续期一致。以下无正文甲方:剑阁县人民政府(章) 乙方: 中旭鑫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章)法定(委托)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协议签定地点:四川 广元 剑阁县 协议签订时间: 2014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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