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驾驶员安全文明行车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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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Y XXX 001-2007驾驶员安全文明行车奖励试行办法前言本办法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依据GA/T594-2006给出的规则起草。本办法的编制,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发展”的安全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局(公司)车辆安全文明行驶现状及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公司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我局(公司)实际,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州局(公司)安委会审查定稿。本办法共6章和3个附录,包括:总则、职责、考评办法、奖励标准、奖励条件、监督检查和附则六个部分。本办法所有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管理,由各级车辆管理部门

2、负责实施。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安监科,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本办法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章制度为准。本办法由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州公司提出,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由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州公司安监科组织起草。本办法主要起草人:叶迪明 王建华本办法首次发布确认时间:2014年6月。 驾驶员安全文明行车奖励试行办法1 总则1.1为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构建交通安全行为激励机制,确保安全文明行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发展,制订本办法。1.2本标准规定了

3、驾驶员安全文明行车奖励范围、安全里程的统计方法、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奖励办法以及监督管理。1.3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取得行业上岗证的专职或兼职机动车辆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因公驾驶单位公车。本标准不适用于没有固定车辆的兼职驾驶员。1.4 驾驶员安全文明行车奖励,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单位现行有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职责

4、3.1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均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事故。3.2各级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车辆安全文明行车行为、里程统计和计发奖励。3.3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实施。4奖励标准4.1公务车和中转车辆安全文明行车20000公里以下的里程,按0.05元/公里奖励,20000公里以上的里程以上的里程,按0.16元/公里奖励。4.2送货车以该车安全文明行车实际里程数,按0.16元/公里奖励。5奖励条件5.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该机动车辆全年安全文明行车奖金,取消驾驶员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5.1.2发生责任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或重特大

5、事故的;5.1.3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擅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5.1.4不按规定定点停放车辆导致车辆丢失的;5.1.5发生车辆火灾的;5.1.6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不积极配合处理的;5.1.7发生一次扣12分交通违法行为的;5.1.8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交通事故的;5.1.9因人为责任或保养不善、操作不当等造成机械破损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5.1.10公车私用被媒体曝光或地方纪委查处的; 5.1.11在认定交通事故、计算安全文明行车里程中弄虚作假的;5.1.12如因交通违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车辆当年无法年检的; 5.1.13GPS车载终端被人为破坏或经常中断(三次以上含

6、三次);5.1.14服务质量极差,发生服务对象投诉3次以上的;5.1.15驾驶员不文明服务,不服交警等执法部门和单位管理,根据情节轻重、态度恶劣、造成影响的。5.1.16未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的。5.2凡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该机动车辆截止情况发生当月的安全文明行车奖金,从下月开始计发的安全文明行车奖金,并取消驾驶员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5.2.1 发生交通事故未如实报告的;5.2.2发生责任一般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且3万元以下交通事故的;5.2.3经查实公车私用或擅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的; 5.2.4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内物品及车辆损坏的;5.2.5 GPS车载终端损坏未及

7、时报告的5.3凡是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该机动车辆当月的安全文明行车奖励,并取消驾驶员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5.3.1发生扣6分交通违法行为的; 5.3.2发生责任一般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且5000元以下的;5.3.3因人为责任或保养不善、操作不当等造成机械破损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且5000元以下的;5.3.4当月交通违法扣分累计超过3次的;5.3.5私自切断或屏蔽等GPS信号的;5.3.6车辆未及时年审、脱保;5.3.7不服从公司安排或发生服务对象投诉的。5.3.8不参加安全学习考核,且事后没有补课(考)或非因工不参加公司安全活动者的; 5.4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车安全

8、文明行车奖金50%计发,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4.1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累计全年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且30000元以下的;5.4.2经查实未经批准擅自用车的;5.4.3经查实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5.4.4经查实擅自将公车交给他人(包括本单位驾驶员)驾驶的;5.4.5车辆交通违法扣分全年累计达12分的;5.4.6不参加安全学习考核等活动,且事后没有补课(考)或非因工不参加公司安全活动3次以上的;5.5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车安全文明行车奖金80%计发,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5.1发生责任轻微交通事故,累计全年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且5000元以下的;5.5.2因人为责任

9、或保养不善、操作不当等造成机械破损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且5000元以下的;5.5.3发生3次以上责任轻微交通事故的;6考评办法6.1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年度内没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物质奖励主要按本办法执行。6.2安全文明行车奖励实行单车核算,没有登记车辆安全文明行车公里数的,取消单位和部门安全奖励。6.3各单位车管员应当建立安全文明行车台帐,每月查实车辆里程表数据,依据GPS系统统计里程、派车预估里程和乘车人确认的行车记录,核实公车安全文明行车里程,每年统计公车安全文明行车里程。6.4交通事故或违章行为处理完毕,驾驶员应当如实向办公室

10、和安监部门报告,并申请重新计算安全文明行车里程。6.5安全文明行车奖金的发放,由各单位车管员统一填写安全文明行车奖励申报表,经车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安监部门审核,送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州局(公司)兑现。7监督检查 7.1所有公车纳入单位GPS系统和公安交通违法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监控,各单位安全员和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开通公车交通违法信息短信提示服务,定期登录GPS系统查询车辆违纪信息,并及时登记。7.2建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全体员工监督举报,将核实的举报信息作为奖励依据。7.3车管、安监部门和乘车人加大对公车不安全文明行车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7.4公车交通违法信息短信提示服务由信息中心统筹安排或

11、由各单位自行在安全奖励内开支。8 附则8.1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交通违法而造成的各类处罚,其罚金一律由该车驾驶员自行承担。8.2交通安全违法扣分和次数根据公安交通违法监控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及GPS监控数据为准,事故损失根据公安部门责任认定所承担的金额或车辆修理与人员治疗赔偿的实际金额为准。8.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公司内部调查结论为主,结合交通警察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由州局(公司)安委会认定为准。8.4公司从工资基金中的安全奖励经费中单独划拨专款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安全文明行车奖励。8.5实施驾驶员安全文明行车奖后,不再发放安全目标奖,每年奖励一次,一般在次年同其他员工一起进行兑现。

12、8.6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8.7执行本办法的特殊情况,由州局(公司)安委会决定。8.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截止线)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州公司 2014年6月1日1企业管理标准审定纪要标准名称单位名称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审定方式会审建议实施日期 2007年XX月审定意见:审定结论:审定组长签字:年 月 日企业管理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姓名单位名称职 务职 称表决意见签 字通过不通过注: 1)审定人员可以是本企业或企业外的人员。2)审定人员不能少于5人,起草人除外。企业管理标准发布令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意见:一、 本办法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相关部门人员的审查,各项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章制度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二、 本单位对本办法的实施后果负责。三、 本标准为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经办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经办人签字:(盖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第 6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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