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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坟协议书甲方:板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蒋友贵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板桥 建设的需要,乙方的 宗坟地需迁移,为保证迁坟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一、乙方必须为坟墓埋葬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二、 坟地位置:乙方坟地位于,现 需自行迁移。三、补偿费用: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元),其中墓穴迁移费元(元);自行迁移墓穴补偿费元(元);墓穴迁移奖励元(元B四、补偿金额支付方式:乙方墓穴迁移完成后,甲方一次性支付 给乙方。五、 坟墓迁移时间:年 月 日。六、乙方在约定迁坟时间后五日内未迁移坟墓的,甲方按照无主 坟处理,对坟体及骨骸做原地深埋,补偿费用不予支付。七、甲方只针对本协议中乙方一人进行补偿,其他与埋葬人有关人员甲方不予补偿,由本协议中乙方与相关人员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并按手印后生效。协议生效后,甲乙双 方均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协议。甲方:板桥镇人民政府乙方:身份证号码:法人代表:蒋友贵联系电话:二。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