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要切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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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最初是由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从建社之初就明确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但由于供销合作社在几十年发展过程中组织机构曾数次与国营商业合并,财务体制几经 变化,造成人们对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自有资金归属的认识上曾经有过分歧,特别是上世纪九 十年初期人们对此争议较多。为澄清事实,原商业部曾组织有关专家做了大量调查与查帐工作,并于 1993年印发了关于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的形成和归属问题的意见。在文件中系统地列示了供销合 作社自成立以来财务体制的演变,分析了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的

2、构成及来源与积累过程,阐述了供销 合作社与国家财政的缴拨关系,最后得岀的结论是:供销合作社虽然在几十年发展历程中,曾经历过 几次重大变革,但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没有变;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是由农民入股股金、 企业经营积累形成的,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是合理合法的。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在有关文件中多次强调要求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安全完整。可列举几个重要文件如下: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 知(国发198321号)中

3、明确规定:“县联社和基层社现有的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仍分别归县联社和基层社管理使用。任何其他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或抽调。”198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 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755号)中要求:“当前要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真正体现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包括公积金 和各种专项基金),不得随意安排、抽调人员,不得限制其经营活动和改变隶属关系。”199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国发 199160号)中强调:“必须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平调供销合

4、作社资金、物资,任意改变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的错误做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1995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中发 19955 号)中再次强调:“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 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要求“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 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 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

5、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 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我发展、自我约束。”1999 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95 号)中明确 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 的经营活动。”“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 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 保兑现。”“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但必 须保护出资

6、人权益。不能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中共安徽省委、 省政府同样高度重视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多次在有关文件中要求保护 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安全完整。 1999 年省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解 决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皖政 199944 号)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 作社的作用,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 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所属企业的隶 属关系。对供销合作社无偿征用或受赠的国有土地和房产,手续完备、权属明确的,有关部门应予确 权、发证;对

7、城镇建设、道路拓宽中拆迁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偿还。今后 各地不允许向供销合作社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形式的行政摊派。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 社从事政策性经营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今年省政府 38 号文件再次重申“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 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的高 度重视,必将对保护我省供销合作社的权益,维护供销合作社财产的安全,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快速 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二、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

8、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如下权利:(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并对下级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二)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三)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 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四)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 人职责,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出资者(股东)的相关权益。(五)建立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维护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 值。(六)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对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法定程序推荐董事(董事长)、监事等人选。(七)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八)依法监督出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指导与促进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九)其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三、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 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问题。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是繁荣农村经济、推 动农业产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

10、力量。因此,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切实维护供 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是维护农民的利益问题。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 措施保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努力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规定,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 彻落实皖政 200838 号文件规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准向供销 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强行拆除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必须 拆除的,应执行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改 变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隶

11、属关系,搞企业升格、干部升级,把供销合作社的所属企业变成政府及有 关部门的下属单位;不得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分掉或量化到个人(包括供销合作社的职工),把农民 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私营或个人企业。(三)努力把保护供销合作社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1、各地对正在实施的城镇改造、扩街修路等建设中无偿拆除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要对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今 后凡遇到此类情况,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2、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向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要责令有关部门退还“三乱”款项,对直接责任人 要进行批评教育,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对拒不执行文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一查到底,情 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凡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经营业务,要 事先签订委托合同, 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足额补偿供销合作社承担政策性业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并确保兑现。 4、对于由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要按照中央明确的“哪一级政府造成的 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尽快予以解决。在政策性亏损问题未解决之前,任何部 门不得自定政策,截留、查封、冻结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资产,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一些地方 因这部分政策性亏损而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和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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