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科技大学自考助学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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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科技大学自考助学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按规定要求和课程考试计划,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2、(论文)、综合作业等。第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第四条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以全国考委、省招办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执行全国考委制定的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省招办制定的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实践考核细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主考学校及助学考试的高职高专学校,在省自考委的领导下,开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为了更好地组织这项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特成立以下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第六条主考学校与高职高专

3、助考学校分别成立学校自考助学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长、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自学考试办公室、各主考学院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1、根据助学专业考试计划和实践环节考核的要求,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指导书、实验报告及考核实施细则。2、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评卷教师。3、认真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一般设在主考学校,高职高专助考学校具备考核条件或者考生在60人以上的可考虑设在高职高专助考学校。准备好符合考核大纲规定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器材。4、主考院校选聘、并培训高职高专考核教师。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6、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

4、定成绩。7、成绩评定后,考生的纸质及电子版成绩按照省招办规定的格式整理后,成绩单由高职高专自考办及主考学校自考办签字确认后,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带回主考学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招办。8、完成省招办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七条成立各助学专业考核领导小组,由各主考学院及助考学院主抓自学考试工作的院长、各课程考核小组的业务负责人和从事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1、协助主考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的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2、负责组织主考学校及助考高职高专学校考核教师的选聘工作。3、组建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实践环节考核教师的条件是:

5、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4、负责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所必需的场地、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5、负责组织成立该专业实践课程考核小组。实践课程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小组成员由各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主考学校及助考高职高专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考核领导组备案。第三章 报 名第八条凡符合助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由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九条报名1、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

6、实践性环节考核。2、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理论课程考试合格(自考助学考生进入第四学期)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综合考核。3、报名时考生应持文化课准考证及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如助考的高职高专自考办公室)进行报名。4、考试时考生应携带身份证、文化课准考证,入场参加考试。第十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考核的答辩)工作,大部分课程的考核集中在周末或节假日期间进行。各高职高专将考核计划提前二个月报主考学校自考办及主考院系,由主考学校自考办统一协调安排。第四章 考核的实施 第十一条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应考者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

7、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2、应考者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3、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应考者的实验进行成绩评定。4、为保证自考生实验考核的场所及设备,实验考核报名时间一般放在周末或寒暑假,每年考核二次。5、为方便考生查询和考核的研究工作,考生的实验报告应保存二年。第十二条实习的考核实习是应考者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

8、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2、应考者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实习和考核的任务。对应考者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实践环节考核公室将根据实际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4、为方便考生查询和实习的研究工

9、作,考生的实习报告应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三条课程设计的考核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条件;(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完成的时间;(8)参考资料;(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2、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

10、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3、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院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第十四条 综合作业的考核综合作业是的考核应试者专业综合知识体系的实践能力,要求应试者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达到能够灵活运用基本技能,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探讨,并且编写相应的实验报告的基本实践操作技能。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的考核毕业论文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毕业论文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的目的;(2)选题依据和范围;(3)完成的时间;(4)参考资料;(5)

11、考核目标、内容、方法。2、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实践环节考核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开题并由实践环节考核公室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3、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格式由主考学校统一规定。4、应考者完成毕业论文后,在规定时间内交送实践环节考核公室。实践环节考核公室将组织有关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达到毕业论文要求者,组织进行毕业设计 (论文)答辩。5、实践环节考核公室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 一般程序为:(1)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选题的价值,主要

12、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2)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提问。(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论文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第十六条考核成绩评定办法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以上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按百分制评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第五章 考籍的管理第十七条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办理免考手续者可先高职高专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免考申请表,然后在规定时间(4月1-15日、10月1-15日)内到主考学校办理实践性环节考核免考手续,经主考学校自考办审批签章后,上报省招办。第十八条应考者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

13、档案由主考学校自考办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每次考核结束后,实践环节成绩上报主考学校自考办,由主考学校自考办汇总后,将考核合格者的考核成绩上报省招办,成绩汇总上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为4月15-20日。下半年为10月15-20日。第六章 考核的费用第二十条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考核费等。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标准,本着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报请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备案。费用收取标准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国家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实际开支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作相应的调整。第

14、二十二条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由校自考办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 考核纪律第二十三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校自考办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行为态度恶劣者上报省招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校自考办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六条未尽事宜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处理。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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