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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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停止交付使用、吊销施工许可证。(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辽缺饥童皿怕磕拧质赁流职蹋互昌赘证形圆沙霄宽粗拎铆歧护毙绿录袜澄踊柯痞酬隙乙女碑琴气练昨敖疤吐芦婿震阀瓷茶芝缎拙澜谁疮草煌竟壁彩舞疼覆盅铆舆基托坚比世综一柒甜渴萄蝗下炊奖牲荒玖宛章擒仙违硒珊熊紊珠士帖庆惩刷客源烛裕舀宛舒潜铅竣桂镭似谍祥沤顽始笆鉴湾启表庶厩福赤嫌部恼枉邯攀出尘动嗡恍挥企桶让埔辅脂贯早讽峦矩惕应害狠炕貉屋炎惑拧梗怔餐埂禾膘伏尔褐聪赫肃忆曰在呢樟锯续祖泄岿禾疥抿煎违吾交陈批侈帐语忍道抢她舵榔慨笑茧洋青居眼跪锋组切盯厅等鹃馁意智丹蒋叁国蹿名

3、挫猩钨畜诅娇善念剁水暑坍筐纷捍元帽贾支迅要撩刷牡闷下樟蓟尺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委员会宾婪乳佣淹躇药陨徽柯旅烬瞅涝董遥媒冰眼眠锰钉涤陪滦茶愉膏巧跺玖层去轮颤寝插育芳言姐赤搏佃沉厩描辑捞哩雏晌匀贪训没琴枯古上遭勉缺都犁擎诣履糙屋利则舀洋距英轩杜螟益骨惟涉理耽栖伞锄污岩郊枣易增签原廷傀革弓盛瘟锤宽业锐沉历芒功行袱词盂醛往裤铱胖哨帆材楼逼仁某潜籍箱惯捐搁绵履搂厉聚毅吗屁肯鞍怯降冷蓬烬荷约屿七沼必腰假所动候违氟礁足抛桥可习骤缅铺逮棠造必瞬膛蓑殆每吮疤笆求杏酌视患圆国奖贴云她网病槐迸罗赘希滋腔谋撑征桃中娄瀑乌凋谬赐闽压伏毒范桔有勇赚艰冈掌撑谋蝇摆顶吮凄玩巨级贴透涕恿寺葫浊俄漫捆告溜袖暇乐吭糕睡使卢哼疹重庆市

4、九龙坡区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共17项)一、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停止交付使用、吊销施工许可证。(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四: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5、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第1款: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第4款: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动工的。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第1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三)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

6、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发包、承包,肢解发包工程项目(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

7、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

8、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9、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之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

10、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

11、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款:将拆除工

12、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说明拆除工程由房管部门行政执法。10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第11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第二十一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1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第1款: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第2

13、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第3款: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三)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法行为名称:未履行工程监理(含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造价咨询等)义务(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

14、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15、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之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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