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围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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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滩涂围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滩涂围垦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重大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 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 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 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南。第二条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由省级审批开工建设的滩涂围垦工程(以下简称 重点围垦工程),中小型滩涂围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操作指南所称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滩涂围垦工程建设过程中对 批复的初步设计内

2、容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一)重点围垦工程设计文件中海堤设计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断面 结构、地基处理、基础防冲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二)重点围垦工程设计文件中水闸设计标准、规模、主要结构、地基处理 和闸址轴线布置等主要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三)龙口数量、宽度较大变化的。(四)重要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五)其他涉及工程安全、公共安全的重大变更。工程概算投资发生较大变化(超概算10%以上)按有关规定需作调整概算处 理。围涂工程围涂规模、工程等级一般不予变更,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须先 征得初设审批部门同意后,再作为重大设计变更处理。第四

3、条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重 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第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经当地主管部门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 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1、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的项目名称、发生设计变更的 原因、进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计变更的分类和说明、因设计变更引 起工程投资变化的处理办法、资金筹措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设计单位编制的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第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重大设计变更 的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对重大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初步审核或参建各

4、方内部审 核后签署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重大设 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八条 项目法人对重大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后确需变更的,一般应由设计单 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法人、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基本情况、变更的项目或内 容、变更缘由、变更的依据、技术方案、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 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作为报告附件。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 图和附表(含工程

5、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 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技术方 案必须经多方案比较论证(尤其是与原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文 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符合水 利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堤线、水闸位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做地质勘察,其成果作为变更报告的 附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阶段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应按施工图设计 阶段深度编制。第十一条 特别紧急情况(涉及工程抢险、重大或特大事故处理等)下的重 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

6、险处理,但应在事发后15日内按有关规 定完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并办理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应附相关影像 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情况,未按规定报批的,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责 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造成质量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 究责任。(一)项目法人不按规定报批,擅自作出重大设计变更的。(二)设计单位擅自修改重大设计的。(三)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第十四条 国家或水利部对重大设计变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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