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标准法律操作流程--某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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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标准法律操作流程 刘玉龙 2009-04-30 根据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04年11月2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规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其基本工作程序为:制订改革改制方案申报改革改制方案审查改革改制方案“两会一公示”改革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备案批复改革改制方案内部决策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鉴证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费用认定产权处置方案法律意见书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资产处置方案批复进场挂牌披露公开征集拍卖或招投标签署产权转让合同

2、取得交易凭证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标准法律操作流程 刘玉龙整理根据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04年11月2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规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其基本工作程序为:制订改革改制方案申报改革改制方案审查改革改制方案“两会一公示”改革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备案批复改革改制方案内部决策清产核资资产损失鉴证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费用认定产权处置方案法律意见书资产处置方案申报资产处置方案批复进场挂牌披露公开征集拍卖或招投标签

3、署产权转让合同取得交易凭证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登记。一、制订改革改制方案1、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方案。2、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也可由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国有资本的,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确定的产权改制形式制订方案。二、申报改革改制方案省国资委监

4、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直接向省国资委申报,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资委申报。三、审查改革改制方案省国资委牵头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省国资委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对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省国资委召集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涉及省委管理干部、社会职能移交等重要事项,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以上各方面意见指导企业修

5、改调整改革改制方案后,向企业做出初步同意改革改制形式的书面答复。四、“两会一公示”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省国资委初步同意后,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革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对职工安置方案表决形成的决议以及会议主持人、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人数等有关材料应作为改革改制方案的附件报省国资委审查。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后,由省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5日后,由省国资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省总工会、省监察厅分别召开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座谈会和企业职工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或

6、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公示期间和“两会”中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改革改制方案。五、改革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向省国资委报送改制方案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严密性调查论证:1、企业改制的形式;2、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3、企业资产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方式;4、企业职工应享受政策及职工安置方案;5、企业改制方案制订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情况;6、企业重大经济纠纷和重大担保事项;7、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六、备案批复改革改制方案1、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按照政策规定对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2、省国

7、资委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修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3、省属重要权属企业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批复;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批复意见,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复。4、省属重要权属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批复意见,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其中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复。5、备案后的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

8、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6、企业改制方案备案时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一)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改制的备案文件;(二)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三)改制后的新公司章程(草案);(四)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五)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六)改制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七)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前三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九)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7、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8、企业改制方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因违规实施

9、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的,有关部门和责任者要承担相应责任。七、内部决策1、转让的可行性研究。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处理;(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先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协议。(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形成决议。(3)就职工安置方案向标的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批,申请批准。3、拟定产权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的事项有:(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

10、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7)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8)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4、标的企业的决策机构就自己的产权转让事项形成初步决议;(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2)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3)如果产权转让事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在作

11、出内部决议之前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如果产权转让事项属于应当安置职工的事项的,应当在作出内部决议之前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形成方案,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4)非上市的公司制企业,其国有股转让应当按照公司法和该标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决策程序决策。5、本阶段应制作的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内部决议文件;(3)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安置职工时);(4)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意见纪要(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时);(5)与债权金融机构达成的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协议;(6)上报转让批准人的报告;(7)转让方案。八、清产核资1、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批复后,向省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省国

12、资委按规定批复并指导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国资委发布的有关清产核资的规定)开展清产核资;2、转让方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3、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和国资历委有相关规定)。注意: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4、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5、改革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由省国资委组织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专业审核小组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九

13、、资产损失鉴证法律意见书向省国资委报送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附带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调查论证:1、资产损失项目的实际情况;2、审核确认资产损失项目的法律、政策依据;3、该债权(投资)所有人的主体资格;4、相关责任人员和涉及单位的责任。十、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1、由省国资委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一家中介机构统一进行,资产评估由另外一家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2、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

14、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3、评估报告向产权转让的批准人核准或者备案。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产权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向国务院国资委核准;(2)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产权转让项目,由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核准;(3)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十一、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费用认定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直接报省国资委核准;其他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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