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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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2、本学校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三、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四、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2、结合不同课

2、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五、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六、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

3、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七、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八、学校对每名在岗教职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消防法律法规;2、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本学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4、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九、下列人员由学校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各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

4、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应当持证上岗。十、学校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十一、培训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训纪录。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二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二、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中,对各级领导干部、义务消防人员、新职工、重点岗位人员,必须

5、经过防火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方能上岗操作。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安全责任心不强的职工不得上岗。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职工可据工作情况分散分批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1、宣传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2、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职工掌握报警的方法和内容。3、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要求、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4、宣传本单位灭火预案的基本内容。5、使广大职工掌握灭火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第三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依

6、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每个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它人员具备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实现全员终身安全教育目标,保证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部、室、院及其单位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编制。3、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3.1各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 3.2、有关消防法规;3.3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技能;3.4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5有关消

7、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6应急预案的演练。4、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1 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1.1 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目的是确保每个管理人员具备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保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4.1.2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消防管理人必须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按照规定接受再培训。 4.1.3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4.1.4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4

8、.2 在岗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2.1各单位分阶段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训练,并进行考核,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熟悉有关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4.2.2 在岗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单位安排进行有关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的再培训教育由车间安全员或车间主要负责人或调度员每月至少进行2次消防安全教育,保证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4.3 新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3.1 新从业人员包括新进厂合同工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劳务工均须经过三级或四级(公司、分公司、车间、班组)消防安全教育。4.3.2 一级消

9、防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实施,时间不少于40学时。 4.3.3 二级消防安全教育,由各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并实施,时间不少于32小时。4.3.4 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负责人负责,时间不少于24小时。 4.3.5 四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时间不少于16学时。 4.4其他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育4.4.1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应由牵头部门联系公司参观点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口业务人员或安全人员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做好记录,牵头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领取、佩戴参观证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4.4.2外来施

10、工单位的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4.4.2.1外来短期施工人员(10天以内的)应由牵头单位组织联系施工所在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接受入厂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条件、危险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配发出入厂证。4.4.2.2外来长期施工人员(超过10天,含10天)应由牵头单位负责一级安全教育,即入厂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条件、危险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联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配发出入厂证。4.4.2.3外来长期施工人员(超

11、过10天,含10天)进入施工所在单位施工,由牵头单位负责联系施工所在单位进行二级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即进入厂区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经考试合格,并做好记录。4.4.2.4进入作业现场前,由牵头单位与作业现场所在车间联系,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有关规定、风险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做好教育记录。 4.5培训教育管理4.5.1按照以上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消防安全培

12、训教育档案,各级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设施和相应的资源。 4.5.2各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负责。第四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入职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五、车间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六、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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