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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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一、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 二、有病、有事要事先写请假条,按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登记存档,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确有急事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说明情况,事后履行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未经领导签字批准者,一律按旷勤处理。 三、严格请假审批权限。领导人员请假须经主任同意,并报请书记批准;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请假2天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者须经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必须主任同意,并经书记批准。书记或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由包单位县级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需经县委书记或县长批准。请销假工作由办公室造册登记,并例行手续。 四、一般情况下,中心工作任务或阶段工作任务没完成,统一加班、集体办公;集体活动、会议、值班时期不得请私假。 五、婚、丧、产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全年脱产学习超过六个月、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要有各级医院病历证明)、事假超过三十天,扣除年终工作考核奖金。连续旷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年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上报有关部门建议按有关规定处理。机关人员值班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予以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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