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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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 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范本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及业务 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 承揽、违规分包。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勘察、设计工 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

2、 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 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 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勘察、 设计质量负责.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 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 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 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四)设计文件必

3、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 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 求;(五)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 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但不 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 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 文件的交底工作。依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 规定,若勘察、设计合同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 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 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第三章勘察设计招投标第六条 为

4、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建立健全勘 察、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高勘察、 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及有关 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云南省境内公路勘察、设计进行招 投标活动.第七条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招投标的平等性、公正 性和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 程和结果;不得将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勘察、设计工程指定发 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强行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第八条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招投标工作依法对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九条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并 依法签订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 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 续服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 负责.第十条 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 得违约.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 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6、可以 协商解决,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违约与赔偿第十二条 由于业主变更勘察和设计项目、规模、条件, 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或未 按期提供勘察、设计所必须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 停工、窝工或修改,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 费用。由于业主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增加的人员 费用,应另行计列。第十三条 业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 付逾期的滞纳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 同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 除合同的(非设计人原因造成),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 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

7、按合同价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 金。第十五条 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 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 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 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 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设计人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选派设计代表 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与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变 更设计的,按合同约定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第十七条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质量事故的,业主有 权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人承担损失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 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勘察设计人给予处罚。第十八条设计人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 同书中约定的时间范围。设计人对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期为 设计使用年限。第十九条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 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的审查时,业主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 工作的资格,除收回已支付的设计费外,并有权按照合同的 约定向设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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