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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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身体健康,减少尘肺病和职 工中毒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公司文明化生产,根据劳动 法及国家其它有关工业卫生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重视工业卫生工作,各级领导、职能机 构及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理安全生产 同时负责管好工业卫生工作,并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毒跑、冒、滴、漏、创造清洁文明生产 条件,清除职工病危害。第三条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的同时,必 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业卫生工作,每年以文件下发年 度工业工作计划和要点,确定本

2、单位年度工业卫生控制指标。第四条 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工业卫生技术 措施和尘毒监测及清理计划,所需要资金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列 支,尘毒监测,体检等所需费用另从企业管理费列支。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技术改造项目,设计部门必 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编写工业卫生篇,所需 工业卫生工程与工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 使用,各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工业卫生规定的项目,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不准投产。第二节机构与职责第一条 各级安全环保机构与工业卫生管理职能管理部门。1000 人以上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

3、管理干部,1000人以下的单位可由安全 员兼职管理,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工业卫生工作。第二条公司建立工业卫生尘毒监测站。第三条 公司职工医院设立“职业病防治科”,成立“急性职工 中毒抢救小组”和“健康监护体检科,配备必要数量的专兼职医务 人员,负责职业病的调查、研究、分析、治疗,急性职业中毒的抢救, 以及有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评定等工作。第四条工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2、负责白骨精本单位工业卫生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预防职业 病危害的近期和中和长期总体规划方案, 做好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

4、鉴 定和职业病防治、疗养工作;3、调查研究、分析本单位工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4、参加本单位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5、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工业卫生检查考核和总结评比工作;6、不断总结经验,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办 法,不断改善作业场所劳动卫生条件,创造安全卫生环境,达到国家 工业卫生规定标准。第五条工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职责:1、调查、了解本单位有毒有害因素的分布和危害程度,包括尘 毒品种、发生场所、接触工种、接触方式、防护措施、接触人员以及 发病情况等,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2、开展工业卫生监测和现场劳动卫生状况评价工作,准确及时 地做好统

5、计报告;3、实行健康监护,监护和评价有毒有害物质接触者健康水平,组织开展就业前(入厂时)及定期性检查;4、开展工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提高职工防尘毒和个 人防护水平,正确掌握防护器具的使用和维护,提高职工在必须中毒 或灼伤的自救和互助救援的能力;5、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台帐;6、负责编制年度工业卫生工作计划、工业卫生防尘防毒技术措 施计划、工业卫生宣传教育计划、尘毒监测计划,以及健康体检职业 病疗养计划;7、履行本单位工业卫生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负责本单位日 常工业卫生工作,开展工业卫生监督检查。第六条公司工业卫生尘毒监测站职责:1、严格执行公司年度工业卫生尘毒监测计划

6、,对公司劳动环境 中的粉尘、毒物、噪声等各种有毒的有害物质进行定期监督监测和分 析测定,对作业场所防尘防毒防噪设施的防护效率定期监测,并根据测定结果,定期作出劳动环境卫生学分析评价;2、定期整理监测统计资料,按要求将监测报表和评价报告及时 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同时反馈受测单位。第三节 防护规定第一条 新入厂(矿)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必须有工业卫生职业病 预防知识,其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 度和标准;2、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理 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等;3、本单位防尘防毒的制度,使用及注意事项;4、本单位有毒

7、有害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规定和方法等。第二条 放散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采用机械 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和隔离,避免直接操作,采取通风措施。1、粉尘作业应采取湿式作业和湿式除尘;2、有毒作业宜尽量采用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有毒、高毒物料。第三条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 的车间(场所),必须设的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消除二次尘毒源。 车间地坪坡向排水沟,应无积水,不透水;车间设备和管道必须定期 检修维护,杜绝因跑、冒、滴、漏造成人身伤害。第四条 固定的电焊、气焊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防护屏,操作者 必须戴好防护品、用具,并在上风侧操作。第五条 高温作业场所(岗位)必

8、须备有防热辐射面罩,并保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同时配有机械通风设施和防暑降温措施。第六条 对使用振动强烈的生产工具作业时,应采取减振措施, 对操作人员实行工间休息或轮换作业,佩戴无手套等减少振动。第七条 对产生噪声的设施要采取;收声、吸声、消声、隔声或 加大操作间距,隔离操作等措施,减轻噪声危害。第八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及噪声的强度必须符合附表一、二、三规定。第九条 对产生毒物的有污染的厂(车间),设置专门淋浴室, 清洗室和更衣室。第十条各种防尘防毒等劳动保护设施抗拒未经单位主管部门 同意,或报请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或拆除。第十一条从事有害有毒作业的职工,必须正确佩戴专用劳

9、动保 护用品和器具,定期清洗检修,保护完好。第十二条 接触尘毒作业人员应严格养成饭前洗手、 獭口及下班 前洗澡更衣的良好卫生习惯,工作服必须存放厂内衣室,严禁带进食 堂或家中。第十三条 严禁在尘毒作业场所饮水、进餐和吸烟。第十四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份(按体积计算) 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入风井巷的风流含量不 得超过0.5%毫克/立方米。第十五条所有矿井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有较完整的独立通风系 统,并绘制通风系统图,有切实措施保证风路畅通无阻。第十六条主扇风机、局部扇风机等通风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 维护、检修等必须责任到人,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转。第

10、十七条 加强通风系统管理。风扇、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以 及洒防尘设施,必须加强维护和定期检查,及时调节风量和风速,减 少漏风、消灭循环风流,保证矿井空气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 性中毒现场抢救领导小组,制订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第十九条 对有毒性、刺激性、腐蚀性,易燃性的车间和岗位必 须有明显的警示牌。注明理化性质、危害、急救原则,泄漏处理以及 预防措施等。第二十条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工作场所应设置检测报警器。第二十一条 硫酸、磷(酸)等易引起化学烧伤的贮存,使用、 生产岗位(场所)应设置事故救生池及冲洗淋浴装置,并确保供水。第二十二条 进入有腐

11、蚀性、窒息性、刺激性有毒有害气体设备 内作业前,必须制定防范措施,并经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检验 分析的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第二十三条 有毒车间(岗位)必须备有事故柜和急救箱,配备 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以及必须的急救药品和器材等,并 实行登记、铅封保管制度,定点存放,专人保管,接班交接,定期检 查检查和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毒车间符合下列规定:1、车间两则有安全出口,并有明显标记;2、设有排风和净化装置,并保持完好;3、装有灵敏可靠,并保证随时与外界联系及事故紧急救援的通讯装置。第四节 工业卫生监测第一条工业卫生尘毒监测站必须配备足够种类和数量的监测分析仪器和人员

12、,保证正常的工作开展。第二条 监测粉尘、毒物、噪声、风、含氧量等的仪器设备,必 须定期进行检验校正,保证符合计量要求。第三条 粉尘、毒物、噪声等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 必须符合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的要求,由各二级单位分别调查 申报,公司职能部门审定后,公司行文下发年监测计划执行。第四条 测定粉尘按劳动部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LD38-92) 进行。其工作程序为:1、监测站按标准方法进行空白滤膜的称量和编号;2、监测站将空白滤膜装入干燥洁净的集邮册或相册,连同相应 矿尘数据表由各单位监测人员按月领取;3、测尘人员进行采样前准备,将准备好的采样器按监测计划配发给确定的受测人员;4、受测人员

13、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正确佩戴采样器, 进行现场采样;5、测尘人员将采样器和样品收回检查、记录;6、测尘人员将样品装入专用传递邮册或相册,连同登记完善的 矿尘数据表送至监测站;7、监测站进行样品集中分析,数据整理和统计汇总;8、监测站将测定结果每月上报公司职能部门,同时反馈受测单位;9、监测站完成粉尘浓度测定后,取必要数量和样品寄送化工部 化学矿山粉尘监测分析中心测定粉尘中游滴 SiO2含量。第五条测定毒物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 究所主编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进行,测定噪声按(79)卫工 字第1216号(79)劳总护字第51号工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附件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14、。现场采样和样品分析等工作均 由监测站负责完成。第六条 尘毒点监测率、样品监测率达到 100%,尘毒点合格率 应在85%以上。第七条粉尘、毒物、噪声等监测点都应设置标识牌和监测记录 牌,监测人员应严格执行尘毒测试记录制度。第五节健康管理第一条新入厂职工和调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要进行就 业前体检,受检率必须达到 100%,建档率100%;接触有毒有害因 素的职工必须进行定期体检,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受检率必须达到 90%以上,建档率100%。第二条 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的周期、 项目、对象以及健康评 定等工作均按化工部健康监护技术规定实行。第三条 粉尘、毒物、噪声、高温、振动等有毒有害因素作业

15、人员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患有职工禁忌病及过敏症的(见附表 四),以及健康评定为职业影响人员、重点监护对象、职业病患者(见 附表五),均应视情况轻重由劳动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处理,不得继续 安排到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第六节档案管理第一条 尘肺病(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由劳动保险部门 按国家规定办理。第二条 基层场(厂)队必须建立健全接触职工危害因素人员 登记表,职工常见病(妇女病)登记表,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点分 布登记表三种工业卫生基础档案台帐。第三条二级单位除按第二条建立外,必须建立健全毒物登记 档案(一毒一档)、职工健康档案(一人一档)、粉尘、毒物、噪 声监测结果登记台帐、接触职工危害因素人员分布情况统计台帐。第七节监督检查第一条工业卫生检查与安全生产检查同步进行,具形式和要求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章的规定。第二条工会、劳动部门依法对所辖单位实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 管理的监督。第三条 工业卫生现场监督检查内容:1、工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2、工业卫生设施的维修使用及管理制度和记录情况;3、工业卫生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备及使用情况;4、工业卫生抢救和急救器具及其设施配备使用情况;5、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监测及挂牌情况;6、尘毒的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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