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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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第 1.0.3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

2、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 1.0.4 条 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第 1.0.5条 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第 1.0.6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第 1.0.7条 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

3、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第 1.0.8条 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1.0.9条 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第 1.0.10条 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C;二

4、、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C中作业不应低于12 C重作业不应低于10 C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 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0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C更衣室 23C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C办公用室16 18C食堂14C盥洗室、厕所12 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1.2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 符合下列规定:一、民

5、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 23W/m320kcal/(m3h)时,不宜大 于 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 23W/m3时,不宜大于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第2.1.4条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 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夏季工作地点( C)表2.1.4夏季通风室 外计算温 度“223242526272829-3233允许温差10987654 |32工作地点温 度323232-2535注:如受条件限

6、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2C第2.1.5条 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1.6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应采用24- 28 C相对湿度应采用40% 65%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 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时,可大于0.5m/s。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第

7、二节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 2.2.1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注: 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 历年平均不保证 ,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第 2.2.2条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第 2.2.3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 时的月平均温度 的平均值。第 2.2.4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 14 时的月平均 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第 2.2.5条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 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 天的日平均温度。第 2.2.6条 冬季空调

8、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第 2.2.7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 干球温度。注: 统计干温球温度时, 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 4 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 的温度值核算。第 2.2.8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50h 的 湿球温度。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 的日平均温度。第2.2.10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twp+ B tr (2.2.10-1)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C)twp-夏季空气调

9、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第2.2.9条采A-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A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时刻r:1-0.352-0.383-0.424-0.455-0.476-0.41雨789101112-0.28-0.120.030.160.290.40时亥IJ1314151617180.480.520.510.430.390.28时亥1920212223240.140.00-0.10-0.17-0.23-0.26Atr= twg-twp/ 0.52(2.2.10-2)式中:A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

10、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第2.2.11条 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 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 2.2.10条的规定。第 2.2.12条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 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 (静风除 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第 2.2.13条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 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

11、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第 2.2.14条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 的平均值。第 2.2.15条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第 2.2.16条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 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宜采用 5C。注: 本条中所谓 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 5 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第 2.2.17条 室外计算参数统计

12、年份,宜采取1951 1980年,共 30余年,不足 30 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 年,少于 10 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第 2.2.18条 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第 2.2.19条 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 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2.3.1条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 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13、第2.3.2条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第2.3.3条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 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第2.3.4条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 2.3.4确定。大气透明度等级表2.3.4附录八标aE的 透明度等级下列大气压力(hPa) (mbar)时的透明度等级650700750 |8008509009501000111111111211111222312222333422333444523444455644455566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

14、1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其位于严 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 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 0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 5C设置值班采暖。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 持的室内温度。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 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 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 min=a(tn-tw)/ Aty on( 3.1.4-1)或 Ro min=a(tn-tw)Rn / Aty (3.1.4-2)式中:Ro 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 -C/W) (m2hC/kcal);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C)。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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