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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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处理 结论,称为第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 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 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

2、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 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 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二审民事判决书主要有两个特点:在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协调一致,经调解无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 情况下制作的。针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作出的;处理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 件,不用判决,只用裁定。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作用有两个方面:可以避免错误的判决的发生。可以使正确的判决得以坚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执行。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项目相同,由五个部分 组成;但内容和写法,两者并不完

3、全相同。以下分别说明:(一)首部1. 标题。标题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相同,在“民事判决书”之前,不标明 审级,标题的右下方为文书编号,机关代字中多用“民终字”以表示文书的审 级。2. 诉讼参加人的情况。不论是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者是第三人提起上诉 的,一律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 后,用括弧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原审第三 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 不同情况列写:该上诉如是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 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

4、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 写;该上诉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 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 该上诉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 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 人,代为提起上诉的,仍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上 诉人”,其代理人另起一行列项书写。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 合并审理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若干

5、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诉讼案件中 当事人的称谓)共同诉讼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分别按照 下列情形处理:(一)上诉人仅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上诉,不涉及其他共 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依原审诉 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人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 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共同诉讼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 明;(三)上诉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均提出 上诉,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四)上诉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 人或者指定代理

6、人代为上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 当列为上诉人。3. 案由部分。包括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到庭参加诉讼人 等项内容。可写为:“上诉人XX因x(写明案由)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XX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 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这一部分,有的用三个段落表述,第一段写原审认定的事实及其判决结 果;第二段写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被上诉人答辩的意见;第三段写二审 审理认定的事实。有的

7、以写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为一条主线,结合说明一审认定 的事实和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二审判决书,特别是案情较为复杂的,要把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经过交代 清楚,具体地赢注意以下几点:1. 结构合理,详略得当。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结构安排的方法: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有出入的,一般是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加以高度概 括,把详细的事实经过放到二审认定的事实中去写。而高度概括也要注意略中 有详,即把原判认定的事实中有误的部分叙述清楚,以便和二审认定事实的有 关内容加以对照。如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大出入,可对原判认 定的事实作较详细的叙述,写二审认定的事实时只需肯定原审认定的事实,而 对原审认

8、定的事实中有不准确的地方予以澄清纠正,或者直接写二审查明认定 的事实。2. 围绕分歧,抓住焦点。叙写二审判决书的事实,必须立足于二审这个角度 去考虑问题。要把当事人在上诉中所争执的事实,以及与上诉争执焦点有关的 事实作为重点,叙写清楚,说明原审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有无出入,二审对此如何 认定,为论证理由提供事实依据。其余部分,可以概括叙述。3. 列举、分析证据,明确认定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争议或原判认定不 当的事实,二审民事判决书必须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另行加以认定。必要 时还应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以有力的说明二审认定事实的确凿性和可信性。(三)理由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叙写理由的主要特点,是要求

9、加强针对性。第一审民事 判决书的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展开论证;而第二审民事判决 书的理由,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和被上诉人的答辩展开论证外,还应针对原审 判决进行论证,论证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说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针对上诉、原判,加强事理分析。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贵在分析事理。 二审民事判决书在阐明理由时总的原则应该是原判正确的,予以维护,错误的 明确纠正;上诉或答辩正确的予以支持,错误的予以批驳。但要以法为据,以 理服人。2. 根据案情需要,引用法律条文。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的,论证理由时,一般 都要明确肯定,如“原审根据XX法第XX条第XX款之规定,判处XX,

10、是正确的,这样,在理由的最后部分,不必再写“根据XX法(指实体法)之规定,判决如 下”,以免造成引用实体法条文方面的重复。可以只引用有关的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条文。如果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所要引用的条文与原判所引用的条 文并不一致,在理由的最后部分,仍须医用有关实体法的条文。3. 论证理由,要与判决结果相适应。两者之间不能相互脱节,更不能相互矛 盾。(四)判决结果写判决结果应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的规定为依据。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

11、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 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有以下几种具体的写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部改判:(1)撤销XX人民法院(年度)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2)(写明改判的内容)。部分改判:(1)维持XX人民法院(年度)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项,即(写明 维持的具体内容)。(2)撤销XX人民法院(年度)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项,即(写明 撤销的具体内容)。(3)(写明部

12、分改判的内容)。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1)维持XX人民法院(年度)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2)(写明加判的内容)。以上列举的几种判决结果的写法仅是举例说明,它并不是刻板式的,并非 要求一xx 照搬照套。(五)尾部1. 判决结果写完以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2. 写明:“本判决为 xx。 ”3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_月_日,写法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x)x民终字第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 族,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x

13、x,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李XX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199x) X民 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 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 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 地、果园承包金2276 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 01元。李xx上诉称,被上诉人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 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

14、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 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 74元,另 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 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 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 137 44元,已交43 47元,共欠671 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 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

15、欠被上诉人 2279 01 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 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 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 6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XX。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199x年x月x日书记员:XXX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提交日期:2011-01-14 11:21:17(2010)周民终字第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西段135号。委托代理人何俐,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1956年10月22日出生,住太康县城关镇菜市街19号附2号。系上诉人 黄庆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兴建,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城关镇谢安路西段136号。委托 代理人蔡兰英,女,195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苏兴建,系苏兴建之妻。委托代理人XX,男,1979年 8 月出生,汉族,住址同苏兴建,系苏兴建之子。上诉人黄庆因与被上诉人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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