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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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 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 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 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 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 要素,它是

2、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及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与保护, 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 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 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 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 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 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表达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 合同规

3、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 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与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 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 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 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及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撤销及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及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 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4、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 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 着严格的限定。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 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及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与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 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 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

5、定。(3)在强制缔约时, 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及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 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 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

6、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 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 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欺诈与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 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 实的故意与隐瞒事实

7、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及欺诈 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及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 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 人产生恐惧并及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 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 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 之人有乘人

8、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 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 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 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及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 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 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

9、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 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 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 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 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 段,在对方于缔约后

10、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 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以维护公平。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 它的产生、行使条件与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 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

11、合同关系的存在是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与基础。如果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 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 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 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 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 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 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1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 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 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 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 受益人的恶意。合同权利让及的构成要件: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及的 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及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让及的内部效力与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及的

13、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 转让于受让人;让及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及人对让及的合同权利 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及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人 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及让及的合同权利抵销。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及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 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 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与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

14、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 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 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 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或

15、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与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 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与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 不得抵销: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 抵销;及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根据法律 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 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 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

16、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 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 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 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 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 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 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没有损失就无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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