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57768552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贸易)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 管办法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 2004 年 1 月 7 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署长牟新生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

2、续。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 进出口报关、 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运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运营活动,包括来 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运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 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运营活 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运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运营企业外销出口的运 营活动。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

3、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运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运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运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 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运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 立核算且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于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 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壹加工贸易企 业进壹步加工后复出口的运营活动。承揽企业,是指和运营企业签订

4、加工合同,承接运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 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且办理有关手 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于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 的产品运回本企业且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关联帐册等方法检查核实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 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 是否和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核销,是指加工贸易运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

5、 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运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 限制性规定的,运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 待加工成品出口后, 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 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仍已征收的税 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

6、 关税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活动。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 和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 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且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运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 资料。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于地主管海

7、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运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于同壹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 加工贸易的管理制度办理货物备案手续。第十壹条运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 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 和原产地等。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壹)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二)运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 业生产能力证明;(三)运营企业委托加工的, 应当提交运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

8、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四)运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 单证齐全有效, 且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 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且核发加工贸易手 册。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运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 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关不予备案且且书面告知运营企业:(壹)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于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四)运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五)运营企

9、业未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 请备案的。第十五条运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关能够于运营企业提供相 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壹)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于整改期内的。运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于较高监管风险的,能够比照前款规定办理,且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壹)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俩次或者俩次之上延期的;(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第十六条海关发现运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

10、证和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壹)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能够申请退运,也能够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 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运营企业能够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 分册、续册。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于加工贸易手册有效 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第十九条运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能够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 仓库进口,也能够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运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能够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

11、区域、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也能够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第二十条运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 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第二十壹条运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且按照海关对 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经海关批准能够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于加工贸 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运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 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

12、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壹)运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 未审结的;(二)运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三)运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运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第二十六第二十九条运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运营企业应当 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方案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运营企业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 之间能够进行串换。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壹企业,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 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13、。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 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于出口 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运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和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仍 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能够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 料件不得进行退换。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第三十条运营企业应当于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且自加工贸易手 册项下最后壹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 30 日内向海关报核。运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

14、海 关报核。第三十壹条运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且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 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 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能够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能够 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 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 30 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

15、,海关凭主管部门准 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且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运营企业仍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第三十五条运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经海关批准,运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制度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第三十六条运营企业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制度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第三十七条运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方案。海关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运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第三十九条运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于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 3 年。第四十壹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且、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方案,且办 结海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