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2年收藏的福建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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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福 建 省 环 境 保 护 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520XX-XX-XX实施20XX-XX-XX发布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征求意见稿)DB35/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DBxx/ 20xxxxxx目 次前 言II引 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排放控制要求35 监测要求5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6附录A (规范性附录)

2、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7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8I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或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福建省发布的行业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XX

3、年X月X日批准。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引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工业企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新建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其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

4、、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DBxx/ 20xxxxxx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现有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5、-2015)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规定的污染源。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版)适用于本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

6、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实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7、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a)在

8、 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 的有机化合物。b)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

9、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

10、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3.11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3.13 企业边界监控点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为判断企业边界

11、VOCs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4 排放控制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4.1.2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4.2 所涉及行业范围说明4.2.1 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指外观和手感似皮革,其透气、透湿性虽然略逊色于天然革,但具有优异的物理、机械性能,如强度和耐磨性等,并可代替天然革使用的塑料人造革的生产活动;模拟天然人造革的组成和结构,正反面都与皮革十分相似,比普通人造革更近似天然革,并可代替天然革的塑料合成革的生产活动。4.2.2 木材加工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

12、括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等。4.2.3 医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4.2.4 电子产品制造主要包括电子器件制造和电子元件制造。电子器件制造指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的生产活动。电子元件制造指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的生产活动。4.2.5 其他行业除以上行业外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业。4.3 有组织排放限值4.3.1 有组织排放限值见表1、表2。

13、表1 新建企业排气筒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行业名称工艺设施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15m20m30m40m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配料、涂布、烘干废气等苯10.3 0.7 1.8 3.2 甲苯150.6 1.2 3.2 5.8 二甲苯200.6 1.2 3.2 5.8 非甲烷总烃1001.8 3.6 9.6 17.4 木材加工制胶、施胶、热压、干燥等过程苯10.3 0.7 1.8 3.2 甲苯100.6 1.2 3.2 5.8 二甲苯200.6 1.2 3.2 5.8 非甲烷总烃601.8 3.6 9.6 17.4 医药制造化学反应、生物发酵、

14、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VOCs的工艺非甲烷总烃801.8 3.6 9.6 17.4 电子产品制造清洗、蚀刻、涂胶、干燥等苯10.3 0.7 1.8 3.2 甲苯100.6 1.2 3.2 5.8 二甲苯200.6 1.2 3.2 5.8 非甲烷总烃801.8 3.6 9.6 17.4 其他行业有机废气排放口苯30.3 0.7 1.8 3.2 甲苯200.6 1.2 3.2 5.8 二甲苯400.6 1.2 3.2 5.8 非甲烷总烃1001.8 3.6 9.6 17.4 表2 新建企业排气筒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特别控制污染物项目)序号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受控行业15m20m30m40m1甲醛50.30.61.62.9木材加工、医药制造2氯乙烯50.5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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