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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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 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新法删除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 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 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 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 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I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耳采

2、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 惜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相协调。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 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 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 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 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 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 谐的经济、技术政

3、策和措施,使经济社 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修正前修正后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 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 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 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 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 保护义务。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 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 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七

4、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 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 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 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 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 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 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 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修正前修正后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 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 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

6、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 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修正前修正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 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 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

7、批准并公布 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 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予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 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

8、标准;对国家环境 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 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 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修正前修正后家污染物排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 染物排放

9、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 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E当

10、会同有关部门对 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 价,拟订环境保护规戈V,经计戈U部门综 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 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 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 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 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 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 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 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 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 况进行调查、评

11、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 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修正前修正后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观定。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 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十五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I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

12、关地方人民政府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央,作出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协商解决。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 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 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 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 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 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 鼓励和支持。修正前修正后

13、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疋 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 以支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 险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1民政府环境保护L依照法律规定1部门,有权对管行现场检查。被映情况,提供必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 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

14、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1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 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设备。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 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 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 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 公开。修正前修正后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 大会常

15、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 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米取措施,改 善环境质量。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 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 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 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 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 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 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 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米取措施加以 保护,严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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