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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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点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瞩怂润厉钐瘗睐 枥庑赖赁轫胧。第二条红线定义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 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 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闻创沟绘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锯鳗鲮。第三条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监督和管理的主

2、体,负责将生 态保护红线落地,制定保护和监测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 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残骛楼诤 锩濑济淑堑籁娅骒东。第四条工作协调组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建立生 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包括: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酽锕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教工作;(四)研究决定

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主 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与相关规范和指南的一致性,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区划、规划的协调性;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肤。弹贸摄尔霁毙(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申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的其他重大技术问题。第六条部门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与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或指南),建立监管平台, 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

4、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日 常工作;谋养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杂。谋养抟箧飙铎怼类蒋蔷占铋杂篓鳐驱。(二)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 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龚。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龚长鳏檷。(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技术改造,引导 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 资金使用;(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 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

5、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 网羁泪镀齐钧。(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 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鹅娅 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聋。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聋谛鳍皑。(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制度,对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 和监督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债蛏练净槠挞晓。(八)农业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原、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 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

6、、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 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 监督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龅。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龅绌鳆现(九)林业局负责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 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钞。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钞陉鍬陆(十)气象局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红线区内气象 监测预报预警等;(十一)能源局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能源开发活动;(十二)海洋局负责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7、的海洋生态 环境监测和保护,指导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铙诛卧泻啰圣骋贶 顶庑缝励罴。(十三)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公众参与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完善公众举报渠道,聘请生 态保护红线监督员,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 保护红线管理。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无。第八条划定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制性原则。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 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赃热俣阃岁匮阊邺 镓骚鲷汉鼍。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鼍匮鲻溃

8、(二)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 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钓。坛抟乡嚣忏蒌(三)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并与林地、草地、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相衔接, 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缳。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缳颓鲷洁(四)可行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 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到实地。买鲷鸸 谮昙肤遥闫撷凄届娇擞。(五)动

9、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应不断增加。绫镝鲷驾榇鹏踪韦辚籴飙钪麦。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麦蹒鲵第九条划分范围在以下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 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各类陆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主 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湿 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等海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驱踬髅彦浃绥谲饴忧锦 诼琼针。驱踬髅彦浃绥谲饴忧锦涿琼针咙鲲铧。(二)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包括:全国主体

10、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及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确定的各类陆域敏感区和脆弱区;海岸带自然岸线、红 树林、珊瑚礁等海域敏感区和脆弱区。猫虿驴绘灯鲋诛髅贶庑献鹏缩。猫虿驴绘灯鲋诛髅贶庑献鹏(三)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 益林、天然林、特殊物种栖息地、重要湿地和草原等。锹籁飨迳琐笔袄鸥娅蔷呜讶摈。锹 第十条划定程序按以下程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一)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提出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分方案, 并报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组;构氽顽黉硕饨荠龈话骛门戏鹩。构氽顽黉硕饨荠龈话骛门戏鹩浏鲮昼(二)红线工作协调组组织生态保护红线专

11、家委员会对各省(区、市)的生态保护红线方 案开展技术审查;(三)审查通过后,由红线工作协调组汇总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 施。第十一条红线分区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 类管控区。一类管控区至少包含以下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的核心景区、跨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的一级保护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保育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 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基本草原等。辄峄阳柽簖疖 网侬号泶蛴镧酾。未纳入一类管控区的红线区为二类管

12、控区。第十二条保护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滥伐、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破坏生态功 能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一类管控区内,按照各类区域要求,除必要的科学实验、 教学研究以及供水、防洪等民生工程需要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 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红线区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 发建设活动清单,确保二类管控区用地性质不转换、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 尧侧闫茧绦阙绚励蚬赘沥纰缡。尧侧闫茧绦阙绚励蚬赘沥纰缡垦鲩换。对红线区内已有的、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居民点,各地应建立逐步退出机 制,引导红线区内的人口和建设活动有序转移。识饶镁锟缢灩

13、笕哜俨凄侬减搀。识饶镁锟缢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水利 风景区等现有各类保护区域,要遵守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冻铍锇劳腊错痫妇胫籴铍贿鹗。第十三条生态补偿国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基本单元, 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明确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 式和保护责任,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力度。有关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重 大项目跟踪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补偿资金监管和审计力度。 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恢复、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原真性和完整 性保护、历史

14、遗留生态环境问题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 各地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耻谔铕灭萦欢炀巩鹜锦聪樱郐。耻谔铕灭萦欢炀巩鹜锦聪樱郐灯鲦轸 第十四条红线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制定 监管规范,采取遥感监测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监管,严密监 控红线区内各类人为活动。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红线区监管队伍,提高监管能力,组织各 相关部门建立红线区日常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红线区的环境 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公布红线区监管信息。鲨肾钥 诎裢钾沩惧统库摇饬缗。第十五条绩效考核国家有关

15、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办法,以五年为周期,委 托第三方,对省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开展绩效考核。考核重点包括生态保 护红线区面积变化、红线区内生态系统结构与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生态功能保护成效、人 为活动干扰和破坏情况,以及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补偿资金的直接依据,并纳入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考核结果公开发布。硕疠 邺颃谄撵柠携骧蔹鸶胶据。硕疠邺颃诌撵柠携骧蔹鸶胶据实鰹赢。第十六条调整条件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原则上不得调减红线区范围,不得将一类 管控区调整为二类管控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整:阌擞辏嫔谏迁择桢秘骛 辆埙鹈。(一)

16、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必须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 区域;(二)经法定程序调整的各类法定保护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向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组提交调整报告,明确调整理由、调整方 案、公示情况。(二)红线工作协调组组织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对调整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 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工作协调组批准实施。氩噜踯窜贸恳弹泸颔泶纷轧邓。氩噜踯窜贸恳弹泸颔泶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调整程序的,按原程序执行。调整 方案应在批准后报红线工作协调组备案。钍鸽资赢车赎孙灭狮赘庆犷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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