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通卡”业务协议书(单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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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闽通卡”)业务协议书(单位客户) 编号: YST -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联系地址: 邮编:结算账户账号:保证金账户账号:乙方: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甲方自愿将开立在丙方的账户作为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绑定账户,并委托丙方根据乙方指令从其账户扣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愿意遵守本协议、福建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用户章程、福建省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用户指南、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乙、丙方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定

2、的约束。2. 甲方在办理绑定业务时,应由其财务人员先到丙方开户网点办理预指定,提供绑定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及被纳入管理的车辆信息,并接受丙方对其绑定申请的审核确认;再到乙方网点办理绑定确认,领取闽通卡并安装相关设备。在办理新增或减少绑定车辆业务时,均需另行向丙方和乙方提出书面申请,车辆信息以申请书为准,其他权利义务仍以本协议书为准,不再另行签订。3. 甲方承诺:绑定的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总计不低于乙方要求的“正常资金标准”正常资金标准:依甲方绑定车辆情况确定,客车7座(含7座)以下的500元/车,8座以上的1000元/车;货车装载质量5吨(含5吨)以下的1000元/车,装载质量5吨以上

3、的2000元/车。仅绑定客车,上限8万元;绑定车辆包含货车,上限10万元。,其中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作为本合同履约担保,其余额不低于资金标准的50。除满足上述“正常资金标准”外,甲方保证将根据绑定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另行向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满足甲方绑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停车缴费的批量扣款需要;同时甲方保证在法定节假日之前,在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确保满足开假后第一个工作日,乙丙方一次性扣划假期甲方绑定车辆所积欠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需要。4、如甲方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及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根据乙方指令从甲方结算账户扣款失败一年内(公历年)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则自第三次扣款

4、失败次日起“正常资金标准”提高至“加倍资金标准”加倍资金标准:正常资金标准2。在甲方按“加倍资金标准”补足资金前,乙方可暂停甲方绑定车辆闽通卡的使用。甲方自补足资金满足“加倍资金标准”之日起一年(对年对月对日)内未再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扣款失败的,一年期满次日起恢复执行“正常资金标准”。反之,则“加倍资金标准”执行期顺延一年,依此类推。5、甲方同意丙方依乙方发出的扣款数据和指令从其账户上扣缴通行费,甲方如对扣款行为或金额有异议,可向乙方查询或委托丙方代为查询,但异议和查询不影响合同履行和扣款。6、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作为甲方履行本协议、正常缴纳通行费的质押担保。甲方同意在绑定的结算账户正常余额

5、不足以满足批量扣款需求的情况下,丙方可按先结算账户后保证金账户的顺序扣款,并通知甲方及时补足资金和保证金。7、甲方同意在其账户内资金低于协议约定的资金标准或不足以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时,乙、丙方有权将甲方暂时列入高速公路通行黑名单,暂停其车辆使用高速公路电子缴费功能,直至甲方补足所欠资金或保证金。8、甲方在撤销绑定业务或是结算账户销户前,须缴清所绑定车辆积欠的通行费。9、甲方办理绑定或撤销绑定业务均自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乙丙双方审核确认后生效,撤销绑定生效后方可解除保证金质押。10、甲方确认将自行妥善保管甲方申领的闽通卡。发现闽通卡丢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于T+24小时后生效。在挂失

6、生效前,甲方申领的闽通卡所产生通行费用均视为甲方车辆使用,并由甲方承担相关全部费用。11、甲方承诺,若欠缴通行费,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车辆采取措施,包括拒绝甲方车辆驶入福建省内高速公路;由乙方或其委托单位对欠缴通行费车辆实施留置,直至还清欠款等。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对丙方受理的甲方绑定申请进行必要的业务审查,并凭甲方、丙方盖章确认后的本协议办理单位结算账户绑定业务。2、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办妥绑定后,为甲方发放闽通卡并提供安装和设备调试服务。3、乙方在甲方办妥保证金质押及账户绑定手续,且账户内资金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情况下,为甲方单位纳入绑定管理的车辆在福建省内高速公路通行提供不停车电子缴费服务。4、

7、乙方保证传送给丙方的绑定成功指令信息及加密批量扣款信息准确有效,并承担丙方因其绑定成功及扣款指令产生的责任及解释处理工作。5、对于丙方因其他原因造成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向丙方再次传送准确有效的扣款信息直至丙方扣款成功。6、接到丙方有关甲方被绑定的结算账户异常(如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无法完成扣款或从甲方保证金账户中扣款的通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补足所欠资金和保证金。三、丙方权利和义务1、丙方在遵循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甲方绑定的结算和保证金账户进行审查,在甲方符合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及时为甲方办理保证金质押和预指定手续。2、丙方

8、在营业日按照乙方发来的扣款指令,代理乙方从甲方结算账户扣款。3、如甲方绑定结算账户余额(不包括保证金账户)不足造成扣款失败,丙方有权按先结算账户后保证金账户的顺序从甲方账户中扣款。4、对被绑定的甲方结算账户异常(如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无法完成扣款或从甲方保证金账户中扣款的,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及时通知甲方补足所欠资金和保证金,以便尽早恢复业务。5、对因有关账户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而无法扣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其他非丙方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丙方应立即告知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甲乙双方都有义务协助丙方尽快解决问题。四、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异议,应首先本着友好互谅的原则进行磋商,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则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或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六、依据本协议签署的申请书及经三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或业务印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丙方:(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丙方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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