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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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试题一、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的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法通则 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 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有民 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 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从司法角度观察,只有平等主体 之间具有可诉

2、性的社会关系, 才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和国家等。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 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 束等,其中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 素。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 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 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 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

3、,但不限于物,还包括 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 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 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等。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 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 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规 定一些事实条件,在发生这些事实时,就使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消灭。这些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只有通

4、过法律事实, 才能使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 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 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客体发生变化)。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不再存在。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 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

5、人得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 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 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 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 国民法上,自然人都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都平等地享 有法律上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 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的限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任何自 然人的民事权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

6、等, 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 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2、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 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 法律不承认其效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 于出生。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 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 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7、从 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要有正常的精神状 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 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状况的依据。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通常在事实上就有相应 的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相应的意思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 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但两者是有区别的。第一一, 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 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 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虽然民事行

8、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 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 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 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 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 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 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我国依据民法

9、通则第 20条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 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 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依据民法 通则司法解释第 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 讯消失之次日起算。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夕卜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宣告失踪须有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宣告,没有利害关 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依 据

10、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后 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 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 的决定,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 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 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 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 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 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根 据

11、民法通则第 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 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 为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为 由,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已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

12、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 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 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 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 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 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 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 起算。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

13、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 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 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 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 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 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 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 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 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 民法院

14、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 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 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 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 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 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间, 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所须达到的法定期 间之内。在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 期,视为失踪人死亡

15、的日期, 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 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5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 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 灭。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死亡宣告的撤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 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 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

16、的 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 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 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六、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的要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 结合团体,也可以使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相比较,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 以归纳为以下四点: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的成立通常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作为设立中法人的社会组 织,其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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