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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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所得税法的学习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 新法通过的时间:3月16日上午10点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表决通过;胡锦涛主席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主席令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于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同步废止。2、 统一公司所得税法-现实的选择和必然:税制不规范,不利于公司公平竞争;不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给公司制度改革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分税制的改革和完善。3、 统一公

2、司所得税法-立法的指引思想和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公司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别较大的问题。 2)贯彻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增进环保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构造。 4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公司所得税制度,尽量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 )理顺分派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承当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 )有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以便纳税人,减少税收征纳成本。从而建立一部完整的、

3、严密的、统一的、科学的、合理有效的所得税法。4、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纳税人,又称“课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的单位和个人。涉及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当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公司、事业单位、社团等。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在纳税年度内无论赚钱或者亏损,都应当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她有关资料。 无论是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都不是完全意义的以法人作为拟定纳税人的原则。根据国际税收惯

4、例,实行公司或法人税制是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经营组织或称营利事业课税的基本制度选择。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坚持法人税制是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必然规定。 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和其她获得收入的组织(如下统称公司)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 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不合用本法”。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公司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和其她获得收入的组织。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她获得收入的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

5、登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她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民办非公司单位等其她组织。鉴定原则重要有两个: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内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 (2) 获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她所得(课税对象)的公司和其她组织。 具体涉及: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联营公司、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国公司和其她获得收入的组织。 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送、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确认的其她营利事业获得的所得。 具体涉及: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送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卫生、物资、供销

6、、都市公用事业以及其她行业的公司;某些社会团队、事业单位开展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她营利事业单位获得的所得。 其她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新税法突出了法人课税的原则和特性,取消了现行内资公司所得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精拟定纳税人的规定。并将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排除在公司所得税法的合用范畴之外,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个人独资公司,是指个人出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合伙公司,是指两人以上书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

7、连带责任的公司。合伙公司根据合伙人类别的不同,辨别为:一般合伙,有限合伙,隐名合伙 1、一般合伙:一般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部分合伙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的合伙; 3、隐名合伙:是有限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隐名合伙人只对公司出资并参与盈余分派,并不参与或干预合伙事务等三种类型。国内的合伙公司法只承认一般合伙。 因此,鉴于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系属自然人性质公司,投资者个人负无限责任,为了合理承当,避免反复征税,税法遵循国际惯例,明确规定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不合用本法,而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

8、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当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辨别,应缴纳公司所得税。5、 新税法第二条规定“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本法所称居民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 本法所称非居民公司,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公司。” 将纳税人辨别为居民和非居民,事实上就是按纳税人与本国的联系限度拟定为不同类型,对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以及产生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因此,居民和非居

9、民的鉴定非常重要,国际上对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鉴定原则重要有注册地原则、总机构原则、资本控制原则、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原则、重要营业活动地原则五种。 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原则”和“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相结合的措施,对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作了明确界定。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原则鉴定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对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公司,视同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公司。 居民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公司或公司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

10、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鉴定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原则。跨国公司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哪里,即为哪国的居民公司,从而承当该国全面纳税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合、董事会的场合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合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因此,新税法规定,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以外的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及获得收入的其她组织。涉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公司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含1人有限公司)。 (二)根据中

11、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伙经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公司; (三)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四)根据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队; (五)根据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公司单位; (六)除上述一至五项所述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民办非公司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她组织等匀构成中国的纳税居民。 而非居民公司则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

12、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公司。 这样划分的目的: 一是为了在税法中明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公司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合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合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即居民公司:承当全面纳税义

13、务,就其境内外所有所得纳税; 非居民公司:承当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国内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是有效行使国内的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即国家可以在多大的范畴内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部分。重要有如下三种:居民管辖权,国籍或公民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国内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同样采用居住地与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即 居民公司: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 非居民公司:行使有限的税收管辖权。 新税法将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辨别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体现了公司与国家之间的人身属性,体现了以“人”的概念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引原则。更好地保障国内税

14、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步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存在着与国家实质联系的不同,无论是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还是征管的难易限度均有所差别。根据其税法地位的不同,对其纳税义务、税额计算和税收征管方面做了差别性的规定。严格规定了对非居民公司获得应纳所得税的源泉扣缴制度,特别规定了对居民公司的特别纳税调节。新税法对“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区别看待不仅是为了合理和精确地界定公司的纳税义务,更是基于整体税制公平和效率的考虑。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公司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

15、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获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她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公司所得税报告表。 6、 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构造新所得税法八章60条占比新条例八章133条占比第一章 总则(1?4)4条 7%(1-8)8条6%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5?21)17条28%(9-75)67条50% 第三章 应纳税额(22?24)3条5%(76-81)6条5%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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