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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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证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XX,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使命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

2、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善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善建议。 第三章安全使命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使命: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3、作业批准人使命: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状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使命: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推断和处理异常状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使命: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依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状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

4、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状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使命: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加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马上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必须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

5、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状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马上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纳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

6、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够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以下状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

7、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改换、拆掉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状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常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天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假设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马上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状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储存。 第二十三条定期性检查

8、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依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x月xx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实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依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

9、,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依据现场状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优良,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纳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依据起重机型号,出

10、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

11、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必须在电力线路四周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状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纳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坚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系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

12、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以下状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必须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别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修理。 第八章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以下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x月xx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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